前不久有個客戶問我們,最近生意不錯,想在注冊一家公司,但是之前已經注冊了一個一人有限公司了,請問還可以在注冊一個嗎?其實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如果注冊了就不能在注冊了。像這樣的情況可以與他人一起創辦普通責任公司,因為我國沒有限定一個人參與投資多少家企業。即便一個人不能創辦兩家一人有限公司,創業者也不用擔心,因為還可以創辦普通責任公司,即與人合資的公司,也可以創辦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分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前不久有個客戶問我們,最近生意不錯,想在注冊一家公司,但是之前已經注冊了一個一人有限公司了,請問還可以在注冊一個嗎?其實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如果注冊了就不能在注冊了。那么就沒有辦法了嗎?下面來解讀。
其實,像這樣的情況可以與他人一起創辦普通責任公司,因為我國沒有限定一個人參與投資多少家企業。再者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在自己已經創辦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基礎上設立分支機構,即分公司。
(1)即便一個人不能創辦兩家一人有限公司,創業者也不用擔心,因為還可以創辦普通責任公司,即與人合資的公司,也可以創辦個人獨資企業或設立分公司。
(2)不同性質的公司有各自的優勢,因此,創辦不同類型的公司,或許是規避風險、優勢互補的不錯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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