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業由于經營不善虧損或者是為了擴大規模,而選擇兼并與收購。而在我國當前的資產經營和重組中,盡管兼并與收購經常交替使用,但那只是經濟學上的事。從追求法律概念嚴謹這一目標上看,應該按照兼并與收購不同的內涵合理地使用。那么兼并與收購的異同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兼并需要通過兼并公司與被兼并公司的代表人來完成,而收購只需收購人與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協議即可。兼并導致被兼并方喪失法律人格,而收購一般不會直接導致被控制方喪失法律人格。在一個兼并中,納入兼并公司的一個新的實體形成,而在一個收購中,被購買的公司變成收購方附屬。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兼并與收購的異同點有哪些的介紹。
由于經濟的發展,我國的企業越來越多。很多企業由于經營不善虧損或者是為了擴大規模,而選擇兼并與收購。這樣既有利于小企業的經營,也有利于大企業規模擴大。而在我國當前的資產經營和重組中,盡管兼并與收購經常交替使用,但那只是經濟學上的事。從追求法律概念嚴謹這一目標上看,應該按照兼并與收購不同的內涵合理地使用。那么兼并與收購的異同點有哪些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1、兩者者的對象是共同的。它們都是企業產權交易的形式,其交易都是以企業這一商品為對象的。
2、這兩種行為都是企業產權的有償轉讓。就其活動而言,都是企業的買賣,所不同的只是買賣的方式而已。
3、它們都是企業在謀求自身發展中所采取的外部擴張戰略。通過這種外部擴張戰略,能加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擴充經濟實力,有利于企業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法律行為的主體不同。兼并行為的行為主體是兩個獨立的法人即兼并公司與被兼并公司,且兼并方的實力明顯強于被兼并方。而公司收購的行為主體為收購者和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不是該法律行為的主體。目標公司的股東可能是法人也可能不是法人。因此,兼并需要通過兼并公司與被兼并公司的代表人來完成,而收購只需收購人與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協議即可。目標公司的經營者被排斥于交易關系之外。
2、適用的法律范圍不同。兼并行為屬于公司的重大經營行為,因此,公司法規定必須經過股東大會的批準。
3、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兼并的法律程序應當是:訂立兼并協議;持異議股東的購回股份請求權;股東會決議;債務概括承擔通知;主管機關批準(如果兼并一方為股份公司,則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注冊登記等(被吸收公司辦理注銷登記,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要約收購的程序是:收購計劃的制定;逢低吸納目標公司的股票;向證監會提交收購報告書;公告收購要約;目標公司董事會向股東表示對收購的意見;要約的變更;收購的履行;報告收購結果等。因此二者法律程序差異較大。
4、法律后果不同。兼并的法律后果是吸收方及其法人資格存續,被吸收方及其法人資格歸于消失;而公司收購則是收購人獲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地位并未改變。兼并導致被兼并方喪失法律人格,而收購一般不會直接導致被控制方喪失法律人格。“在一個兼并中,納入兼并公司的一個新的實體形成,而在一個收購中,被購買的公司變成收購方附屬。”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兼并與收購的異同點有哪些的介紹。雖然都是企業間的合并,但是兼容和收購是有所不同的,在企業合并時要注意他們之間的區別。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可以聯系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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