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實繳制時,注冊一家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初創時期的實力表現。而經營的好壞會導致公司總資產以及凈資產的變化,而一個企業的凈資產反應的是它的償債能力,因此,注冊資本并不代表一個企業的償債能力,凈資產才是。股東認繳完注冊資本后,可以分期繳付,只要股東之間同意,形式是通過章程約定,就可以一直都不繳付資金,而注冊資本還是那樣。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注冊資本是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標準,注冊資本是多少股東就要承擔多少責任。
答案當然是:有用的!
以前實繳制時,注冊一家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初創時期的實力表現。而經營的好壞會導致公司總資產以及凈資產的變化,而一個企業的凈資產(實際有多少錢)反應的是它的償債能力,因此,注冊資本并不代表一個企業的償債能力,凈資產才是。
與實繳制相反的是現行的認繳制。其目的是為了解決中小企業在初創時資金的問題,門檻變低,并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該履行的責任還是要履行的,該交的錢還是要交的。即使不需要驗資,注冊資本也不應隨便填寫,注冊資本體現為股東責任(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付責任)。因為注冊資本需要在公司經營期間交齊,所以在填寫注冊資本的時候一定要量力而為。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
第一,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認繳制指的是公司成立時不必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而且出資期限不再限定。也就是說,股東認繳完注冊資本后,可以分期繳付,只要股東之間同意,形式是通過章程約定,就可以一直都不繳付資金,而注冊資本還是那樣。
第二,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第三,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簡單來說就是:
第一,認繳不代表可以不繳,只是把時間延長至公司的經營年限之內,到期之前必須實繳到位。
第二,注冊資本是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標準,注冊資本是多少股東就要承擔多少責任。
第三,有很多特殊行業是要求實繳的,比如銀行、證券。
第四,到期未如實繳足,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構成刑事犯罪,不單單是民事行為。
說的有點嚇人了,要承擔刑事責任,您是不是已經開始著急去查找自己成立的企業到底注冊資本是多少,章程約定了什么時候繳足。如果發現明年就要繳足,自己又沒那么多錢,是不是開始雙腳發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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