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四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為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第四條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前:
上海公司注冊法律第四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180日以上連續持股期間,應為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期滿的持股時間;規定的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為一以上股份,是指兩個以上股東持股份額的合計。
二、上海公司注冊法律修改后:
第四條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一百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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