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該公司的工商信息展示給他看——注冊資本1.2億!對方在2015年注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的公司。在2014年3月1日以后,注冊公司不需要驗資,只要認繳出資,不需要實際出資。公司在章程中自由規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數額,目的是降低注冊公司門檻,鼓勵創業以及提高資本的利用效率。就如同本案中,對方公司股東如果沒有向公司認繳1.2億元出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方公司注冊資本上億,而十幾萬的余款都無法償還。
剛接手了一個案件,案情非常簡單。我的客戶是直升飛機租賃公司,提供航飛服務。對方租賃客戶的飛機,雙方簽署了航飛服務合同。任務啟動前,對方支付了一半服務費,航飛任務完成后,余款未付。多次催要,對方都是擺出“很窮很窮”,付不起的姿勢。
客戶說簽合同時去對方公司看過,是剛剛成立的一家公司,就沒幾個員工,確實擔心對方沒有支付能力。
我網上檢索一下這家公司的工商信息后,讓客戶安心,公司沒錢,可以向股東主張要錢!
客戶問公司股東不是有限責任嗎,股東需要承擔責任嗎?
我把該公司的工商信息展示給他看——注冊資本1.2億!
對方在2015年注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一個股東的公司。在2014年3月1日以后,注冊公司不需要驗資,只要認繳出資,不需要實際出資。這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能實繳1.2億出資的幾率很小。股東估計認為注冊一個上億的公司拿出去看體面吧,殊不知把自己坑了。
很多初創公司的創始人也會有同樣的誤解,以為注冊一個上千萬的公司拿出去好看,哪知自己承擔的責任也是千萬級別。
2014年《公司法》修訂后,改變了原先注冊公司實繳資本以及必須驗資的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自由規定認繳出資的時間和數額,目的是降低注冊公司門檻,鼓勵創業以及提高資本的利用效率。公司剛成立之初,可能需要的經營經費不高,無需股東把出資額全部交入公司。但是認繳出資不等于不交出資額,相對于實繳出資而言,其實僅僅是延后出資時間,并沒有免除公司股東向公司出資的義務。股東認繳出資也不是開“空頭支票”,遲早要向公司實繳出資。
就如同本案中,對方公司股東如果沒有向公司認繳1.2億元出資,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方公司注冊資本上億,而十幾萬的余款都無法償還。股東需要在為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客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而中國目前只有公司破產保護,自然人沒有破產保護。也就是說這筆債要背負一輩子!所以說不懂注冊資本金的法律含義,注冊上億資本金,終究只是坑了股東自己!
對于客戶來說,也是教訓。僅僅看公司的注冊資本是無法判斷公司的實力,而應該從公司的資產、規模上判決公司實力更為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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