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比如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在兩個競爭性的公司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蓋章不需要同時具備,有其一即可。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普通員工不行,如果員工同時也被任職為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股份公司是完全的資合公司,而股東優先權是立足于保護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利益及控制公司權利,因此說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問題,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1、什么是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法人:即法律上擬制的人,最常見的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A、也可以是B。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2、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
有限公司: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
股份公司:只能由董事長擔任。
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體是誰由公司章程規定。
3、一人能否同時擔任兩個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人擔任多家公司的法定本身并不違反《公司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要求,比如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在兩個競爭性的公司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
4、僅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公司沒有蓋章,合同有效嗎?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在職權范圍內簽署的合同即使沒有加蓋公章也是有效的。
5、沒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僅有公司蓋章,合同有效嗎?
有效。合同法第32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定代表人簽字與公司蓋章不需要同時具備,有其一即可。
6、法定代表人超越職權擅自訂立合同,對公司有效嗎?
《合同法》第50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據此,除非合同相對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否則合同有效。
7、外國人可以當內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嗎?
可以。我國法律對法定代表人無國籍要求,登記時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職證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
8、企業可以聘請員工當法定代表人嗎?
普通員工不行,如果員工同時也被任職為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9、法定代表人一定是股東嗎?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東或董事會決定。
10、我只是個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要是公司出了事,需要我承擔法律責任嗎?
即使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從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刑事責任方面,如果掛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不對其處以刑罰。
1、公司注冊資本是不是越多越好?
并不是,注冊資本的大小依然決定了公司的資金實力和可以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所以很多企業主認為:注冊資本認繳制似乎“啥都不管了”,為了體現我公司的實力,我何不把注冊資本寫大點,但事實并非如此。
股東的責任范圍仍然是其認繳的全部資本,注冊資本越大,股東或發起人在其認繳或認購的注冊資本范圍內承擔的責任也越大。完全認繳制下的“認繳不實繳”不等于“可以不繳”。股東或發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股東或發起人要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或發起人應先繳足出資。
所以,任何一家企業的企業主在公司注冊登記時,一定要根據自己自身實際情況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當期的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
2、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無認繳期限限制?
注冊資本的認繳期限并非沒有限制,也不是越長越好。正因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是股東自己約定,于是有些企業主就認為注冊資本認繳期限越長越好。但是,認繳制下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而不是永久免除。
因為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必須記載于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又是向社會公眾開放查閱的,因此,如果對實繳出資期限約定過長,可能會影響對公司資信能力的判斷。
對于實行認繳制的公司來說,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并無區別,同樣可以看作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在公司經營發生了重大變化時,公司包括債權人可以要求公司股東繳納出資,以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1、股權轉讓包括哪些權利的轉讓?
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股東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發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
(2)股份轉讓權;
(3)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
(4)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
(5)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
(6)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
(7)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
(8)股東優先認購權;
(9)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10)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
(11)公司重整申請權;
(12)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2、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么?
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可以限制股權轉讓,但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見《公司法》第72條)。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3、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
4、股東對外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首先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5、股東可以退股么?
不能。公司成立后,股東不能退股只能依法轉讓。只有在幾種法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見《公司法》第74條)。但《公司法》第75條并不屬于退股,是特定意義的轉讓股權。
股份公司是完全的資合公司,而股東優先權是立足于保護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的股東利益及控制公司權利,因此說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不存在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問題,優先購買權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特有的一種法定權利。
以上就是為大家分享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4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17717867637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