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登記,適用本試行辦法。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領域應限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允許類項目。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登記,由浦東新區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在各自的審批和登記權限內分別負責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使得境內自然人成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東的,按本試行辦法辦理。
第一條 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深化浦東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允許境內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浦東新區試點同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舉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特制訂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境內自然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境內居民。
第三條 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登記,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四條 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對自然人成為股東的其他規定。
第五條 境內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投資領域應限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鼓勵、允許類項目。
第六條 境內自然人的投資或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審批登記,由浦東新區商務委員會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東新區分局在各自的審批和登記權限內分別負責辦理。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使得境內自然人成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東的,按本試行辦法辦理。
第九條 境內自然人在浦東新區和港、澳、臺地區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設立企業的審批登記,參照本試行辦法執行。
第十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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