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司的股權質押,對于非上市公司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對于上市公司要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說明,股權質押需要準備的資料、股權質押辦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以及股權質押的效力。《公司法》限制股權不能轉讓的,就無法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質權的權利范圍有哪些,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后,一旦出質人無法履行債務,將如何實現質權。
關于公司的股權質押,對于非上市公司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對于上市公司要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對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說明,股權質押需要準備的資料、股權質押辦理中需要注意的問題,以及股權質押的效力。
一、股權質押需要準備的材料
國家工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股權質押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設立登記申請書》;
2、記載有出質人姓名(名稱)及其出資額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復印件或者出質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復印件(均需加蓋公司印章);
3、質權合同;
4、出質人、質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出質人、質權人屬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屬于法人的加蓋法人印章,下同);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根據工商部門的要求,國家工商總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主要為:
1、出質人持股的公司同意股權出質的股東會決議;
2、出質人持股的公司章程中股權轉讓無禁止性規定的證明文件。
二、股權出質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1、關于股份公司股權出質的數額
《公司法》第141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物權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等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因此,《公司法》限制股權不能轉讓的,就無法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手續。
2、關于質權的設立時間和《質權合同》的生效時間
按照《物權法》第226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質權的設立并非質權合同簽署時就設立,而是辦理登記時設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質權合同》的生效時間為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
這些在辦理質押登記和質權合同撰寫時都要特備注意。
3、關于《質權合同》中出質期限問題
通常《質權合同》會約定出質期限,規定質押額度有效期,但是質權登記事項明確不設出質期限。建議在《質權合同》中不要約定質押額度有效期,但是要明確債權債務及債權債務產生的期限。如此處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出質的目的和功能是擔保債務的履行,其期限取決于債權債務的履行情況,而現實中的履行情況包括期限是時常發生變動的,事先設定出質的期限意義不大;(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三、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質權的權利范圍有哪些,非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后,一旦出質人無法履行債務,將如何實現質權。根據《物權法》第104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因此,質權的權利范圍包括股權及其法定孳息,但是在實踐中質押期間質權人無權收取股權產生的孳息,股權出質期間,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仍舊屬于出資人所有。一旦出質人無法履行債務,質權人要想實現質權,可以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依法轉讓實現質權,質權人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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