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公司有兩塊業務,一塊是批發、零售建筑安裝材料,并提供安裝、裝飾業務;一塊是提供建材設備租賃業務;5月份銷售建筑裝飾材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取得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10.8萬元;提供安裝、裝飾服務收入30萬元,設備租賃服務收入20萬元,共獲得勞務收入50萬元。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上面的例子中既有混合銷售行為又有兼營非應稅勞務。
請看下面簡單例子
某市某公司(一般納稅人)有兩塊業務,一塊是批發、零售建筑安裝材料,并提供安裝、裝飾業務;一塊是提供建材設備租賃業務;5月份銷售建筑裝飾材料取得不含稅銷售額為100萬元,取得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進項稅額10.8萬元;提供安裝、裝飾服務收入30萬元,設備租賃服務收入20萬元,共獲得勞務收入50萬元。
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 應收帳款 175.50
貸 主營業務收入 15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項稅額 25.5
該公司計算繳稅額如下
應繳增值稅 100*17%+30*17%-10.8=11.3(萬元)
應繳營業稅 20*5%=1(萬元)
應繳城建稅 (11.3+1)*1%=0.123(萬元)
稅務局看到了進行了納稅調整,調整后為
應繳增值稅 100*17%+(30+20)*17%-10.8=14.7(萬元)
應繳城建稅 14.7*1%=0.147(萬元)
最后這家企業以稅務機關調整后的金額納稅,比自己核算的多交了14.7+0.147-11.3-1-0.123=2.424萬元稅費。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我們來看稅法的規定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適用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上面的這個例子因為違反了這條稅務規定,所以進行了納稅調整,而這家公司本來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進行會計核算的時候分開核算即可,而該企業只進行了稅務分開核算,并沒有在會計核算時同時分開。
上面的例子中既有混合銷售行為又有兼營非應稅勞務。其中,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并且提供的勞務與銷售貨物有直接聯系或從屬關系;兼營非應稅勞務與某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和從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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