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對于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馳名商標在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主要內容集中在第六、第七、第八條。
第六條 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注冊商標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注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注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 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
第八條 對于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從這些條款可知,馳名商標是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成立的法律要件事實,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對其主張的商標馳名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但有一些特殊規則應值得注意
1、認定馳名商標的舉證一般較為復雜,對于曾被認定過的馳名商標等特殊情形,從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出發,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七條針對實踐中反映的突出問題,作出了減輕舉證責任等特殊規定,依法加強馳名商標保護。
2、第七條第二款對于自認做出了特殊規定,即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于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這是為防止當事人在馳名商標認定中“串通”造假。在對方當事人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可時,仍不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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