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項至第(十)項及第二款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門作出的首次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及其他行政決定的日期起算。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各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什么是工商部門“黑名單”制度?《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2015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總局令第83號公布,以下簡稱《辦法》)于2016年4月1日正式施行。什么是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又稱“黑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法律屬性是什么?如何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辦法》所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企業。
一、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十種情形和對應的法律條款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對應《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注銷登記,被撤銷登記的情形,對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共4條罰則。
組織策劃傳銷的,或者因為傳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共4條罰則。
因直銷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共10條罰則。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第五條)、第二十二條(違法行為第八條)、第二十三條(違法行為第六條)、第二十四條(違法行為第九條)、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第十條)、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第十五條)、第三十條(違法行為第七條),共8條罰則。還有3條違法行為即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雖然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沒有明確法律責任,但是在其他法律法規中有明確罰則的,應當從其規定執行。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共5條罰則。
因發布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或者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人身傷害的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情形,對應《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共2條罰則。
因商標侵權行為五年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情形,對應《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違法行為第五十七條)。
被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的情形,對應《商標法》第六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第三款。共2條罰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屬于兜底條款。
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工商總局辦公廳關于做好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起算日期。
01、信用監管范疇的情形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條例》實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日期起算。
02、行政執法范疇的情形
《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十)項及第二款規定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情形,自本《辦法》實施之日(2016年4月1日)起工商部門作出的首次行政處罰、撤銷登記及其他行政決定的日期起算。
三、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行政程序
《辦法》在行政程序設定上,遵從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與《條例》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相一致。
(一)信用監管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 先公告后列入。
《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滿3年仍未履行相關義務的,自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辦法》在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一致。
2、移出程序 依申請移出。
《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在移出程序設定上與《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一致。
3、公示方式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經營異常名錄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二)行政執法范疇情形的列入、移出的基本程序
1、列入程序 直接列入。
《辦法》第八條規定,工商部門自相關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辦法》的列入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2、移出程序 直接移出。
《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部門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屆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移出決定。《辦法》的移出程序遵從《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3、公示方式
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和行政處罰、被撤銷登記、被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信息同時記于企業名下,并在公示系統上公示。
四、異議處置的行政程序
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申請,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工商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一)對列入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處置程序
01、提出申請
企業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02、異議受理
工商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03、異議核實
工商部門受理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事項進行核查,經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后,制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異議核實結果告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復議程序
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對工商部門作出的列入、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向各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商部門糾錯程序
《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工商部門通過核實發現將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工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之日起30日內將企業移出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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