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后,交由該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執行,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注冊備案。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業登記部門會同商標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將處理決定交由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執行。認為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業登記部門會同商標部門作出處理的意見,然后指令企業名稱核準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關于商標與企業名稱有關問題的復函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 2004-02-10 發布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海安縣人民法院
你院2003年11月12日來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 五 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有權糾正下級登記主管機關已登記注冊的不適宜的企業名稱。
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 四十五條規定,企業因名稱與他人發生爭議,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文件中有關企業名稱的規定,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該辦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二00四年二月十日
附 海安縣人民法院關于咨詢商標與企業名稱有關問題的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我院在審理江蘇省海安縣光芒太陽能熱水器有限公司訴江蘇省南通市海安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責令變更企業名稱的行政決定一案,在審理過程中,訴辯雙方及審判人員對貴局發出的工商標字(1999)第81號《關于解決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中“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的案件,發生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業登記部門承辦;對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承辦部門會同商標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后,交由該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執行,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和企業注冊備案。”發生不同的理解。觀點一 商標與企業名稱混淆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業登記部門會同商標部門作出處理決定后,將處理決定交由企業名稱核準機關執行(即直接變更企業名稱)。觀點二 認為對要求保護商標專用權的案件,應當變更企業名稱的,應由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的企業登記部門會同商標部門作出處理的意見,然后指令企業名稱核準機關作出處理決定。上述兩種觀點,哪一種觀點正確,請予函復。
海安縣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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