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2017年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發布一篇名為《齊心協力 攻堅克難 商標局提前縮短商標審查周期》的文章。
文章寫到:商標局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商標注冊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精心組織,縮短商標注冊申請審查周期工作初見成效。截至2017年10月27日,提前2個月將商標審查周期由9個月縮短至8個月。
下一步,商標局將進一步深化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回應社會關切,制定并認真落實《工商總局關于深化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切實提高商標注冊效率的實施意見》,確保明年將商標審查周期由8個月縮短至6個月。
消息一出,不一而是。
有小伙伴認為:
“應該縮短審查時間,現在注冊個商標時間太長了。”
“有同感,現在注冊一個商標時間太長。”
還有小伙伴認為:
“為什么有種盲目大躍進的感覺??”
“國際優先權六個月如何保證?”
“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六個月呢?延期三個月呢?做決定的一定是廣告處的,或者企業注冊局的。”
那么,親愛的小伙伴們,對此你是如何認為的呢?
附:商標法中關于優先權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 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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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納杰知識產權(najieip)
原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guonashangbiaoxinwen/20171116/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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