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違反《商標法》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享有復議申請權問題的答復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02-10-2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法字[2002]第256號。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關于違反<商標法>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享有復議申請權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對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違反《商標法》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享有復議申請權問題的答復狀態:有效 發布日期:2002-10-29 生效日期: 2002-10-29 發布部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 工商法字[2002]第256號
遼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違反<商標法>行政處罰相對人是否享有復議申請權的請示》(遼工商[2002]34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后,當事人對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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