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詞能申請注冊商標嗎?符合商標審查法律條文,就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申請人在選擇網絡用語進行注冊時,切勿盲目跟從,可以與專業商標代理人進行充分溝通。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有的網紅詞已經通過申請注冊程序成為商標,反之也有不少被駁回的情況。網紅詞適合申請注冊商標嗎?網紅詞只有短期效應,風靡一陣過后就退隱江湖,況且商標注冊申請一般需要1年左右時間,即使申請成功,該標識可能已光環褪盡,不再流行。
隨著時代進步,尤其近幾年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紅"詞"快頻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成了眾多申請人的眾矢之的。這一現象過去有,現在繼續,將來還會存在。
網紅"詞"的來源較為多樣,平時身邊常常能聽到:有的來自多個詞語的濃縮,如"高大上"、"喜大普奔";有的來自人們日常生活,如"吃貨""吃土";有的來自網絡游戲,如"補刀";有的由新聞或社會熱點演變而來,如"互聯網+""且行且珍惜";有的由專業術語演變而來,如"心塞""腦殘";有的由中英文諧音轉變而來,如"藍瘦香菇""逼格"……類似熱詞層出不窮,再加上近幾年大家對商標保護意識逐步增強,郎朗上口的網絡創意詞匯也可降低企業的宣傳成本,所以網紅"詞"被用來申請商標的情況也屢見不鮮。但選擇合適的才是最好的。筆者就常見的關于網紅"詞"注冊申請問題進行解答。
問題一:網紅"詞"能申請注冊商標嗎?
符合商標審查法律條文,就可以申請注冊商標。網紅"詞"只因過度求新求異,導致申請注冊通過率較低,只要符合法律法規,依然可以獲準注冊。申請人在選擇網絡用語進行注冊時,切勿盲目跟從,可以與專業商標代理人進行充分溝通。從企業長遠發展考慮,原創有內容的品牌才是光明大道。
問題二:網絡"詞"的審查標準與普通商標審查有不同嗎?
如出一轍,并無不同。在商業領域而言,商標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所以網紅"詞"自然屬于商標申請范疇,只因網紅"詞"是互聯網發展的產物,來源及呼叫上有其特殊性,作為商標申請需慎重。
問題三:網絡"詞"在商標申請中主要涉及哪些審查原則?
一般眾人熟知的網紅"詞",大多數情況是該熱詞被廣泛呼叫后,已形成其獨有的表達含義,但不能僅僅從字面意思去理解。商標的實質審查雖然帶有一定的主觀意識,但是總的遵循原則不變。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的也不允許注冊。專利審查中的"三性"( 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同樣商標審查中也有"三性"( 顯著性、合法性、在先性)。
所謂顯著性也叫作商標的識別性或區別性,一般是相對指定的商品和服務而言的。顯著性存在一個程度問題,凡是達到最低限度之顯著性要求即具備固有顯著性的標記都可以注冊為商標。相應的法律規定為《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查詢系統檢索,"給力""也是醉了"這樣的網絡用語都被駁回,因為其用作商標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而"醬紫""蝦米"名稱具有一定識別性含義,注冊成功。
合法性和在先性是靜態概念,那么顯著性可以理解為動態的。有的標志本身不具有顯著性,但經使用有可能獲得顯著性,如"雙11""雙12";而有的標志注冊時具有顯著性,后期使用后可能失去顯著性。
所謂合法性是指商標不得違反《商標法》及其他法律的要求,又因網絡用語的特殊性,主要參照第十條第八款: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按照商標審查標準的界定,以社會主義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和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要內容,還指那些在社會上得到普遍保持的具有道德意義的風俗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
有的網紅"詞"已經通過申請注冊程序成為商標,反之也有不少被駁回的情況。如廣東省連某,在25類服裝類別上申請注冊"屌絲男"被駁回,浙江黃巖某企業,在35類服務類別中申請注冊"吃貨"也被駁回,以上商標局與商評委均以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為由而駁回。而廣州某企業,在30類茶葉產品上申請"藍瘦"獲準注冊。
以上均是網絡用詞,"屌絲男""吃貨"均沒有注冊成功,"藍瘦"通過審查,準予注冊。因此就有了網紅"詞"悲喜劇之說。所以作為申請人需要更多認知網絡用語的出處來源以及含義褒貶程度進行選擇性申請。
還有一部分用語,因審查視角不同,則完全可能得出相反的結論。近期熱議的 "MLGB"商標,因該字母組合在網絡等社交平臺廣泛使用,認為有"媽了個逼"的含義,該含義消極,格調不高,予以無效。網紅"詞"的注冊申請有時也像是"霧里看花 水中望月", 事實上,在該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的考量上,審查員由于閱歷、思想觀念、性格特征等因素的不同,對此商標的觀感可能大相徑庭。
網紅"詞"作為商標也可能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如福建某公司在29類肉類上申請注冊,被駁回;而北京某企業將"小鮮肉"商標申請注冊在36類金融服務,獲準注冊。同樣的商標,因產品/服務類別區別,結果截然不同。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如"非誠勿擾"除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成功外,相關服務產品上均被提異議或者駁回。
問題四:網紅"詞"適合申請注冊商標嗎?
綜上所述,網紅"詞"用于商標申請整體缺乏顯著性和原創性,對于企業而言,這樣的標識大都不符合企業發展理念,賦予不了商標實質特有的含義,非常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使用。網紅"詞"只有短期效應,風靡一陣過后就退隱江湖,況且商標注冊申請一般需要1年左右時間,即使申請成功,該標識可能已光環褪盡,不再流行。再進一層而言,網紅"詞"廣泛被大眾呼叫,很容易通用化,對于申請人而言,注冊風險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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