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我國由地方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大約有1萬件以上。大多數地方都以各種行政認定的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通過立法,給予企業著名商標認定的特殊保護。而地方政府立法對著名商標予以認定和特殊保護,實際上是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具有行政權力越位干涉市場的嫌疑。在市場經濟欠發達的早期,對于保護和推廣地方著名商標確實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著名商標又認定泛濫,這種認定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要求予以全面清理有關地方著名商標制度,由此在全國各地實行了十幾年的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將面臨終結,有關地方性法規也將被清理,同時地方上有關于“十大品牌”“老字號”等商標稱號評比也將被叫停。
據統計,截止目前,我國由地方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大約有1萬件以上。大多數地方都以各種行政認定的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通過立法,給予企業著名商標認定的特殊保護。
事實上,商標的創立是企業為了經營所需,自行創立、設計、注冊、登記而成,主要是用于區別其他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的一種標記,以便于讓消費者能夠清楚辨識。現代企業越來越重視商標帶來的無形價值,一個商標的知名度代表著品牌的形象與消費者的認可。
可以說商標的形成和發展,是企業自發設立,由市場經濟自主抉擇的。
而地方政府立法對“著名商標”予以認定和特殊保護,實際上是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具有行政權力越位干涉市場的嫌疑。
而從法治角度來說,《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設立“著名商標”,而一些地方相關制度中卻稱是依據《商標法》制定的,造成相關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混亂。
而且“著名商標”認定也與國際公約不相符,在正式生效的有關國際公約中,如我國已簽署加入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國家層面只有“馳名商標”。“著名商標”這一概念并不存在只是地方性品牌保護產物。
細數二十多年“著名商標”走過的歷程,明顯存在著瑕疵和弊端。在市場經濟欠發達的早期,對于保護和推廣地方著名商標確實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著名商標”又“認定泛濫”,“這種認定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質疑。
精彩商標認為,一個商標著名不著名,應該由市場和消費者說了算,作為裁判的地方政府,并不適合以行政手段直接去認定,這對市場其他經營競爭者是不公平的。
一個商標究竟好不好,應該是消費者和市場說了算。只要產品質量過硬,管理得當,消費者認可才當得起“著名”“馳名”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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