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于姓名能否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只要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并不與在先商標權利發生沖突,姓名是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將名人姓名用于商標注冊是否會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權,要看其是否侵犯了《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惡意。商標權利人沒有注冊、使用該姓名的合法正當理由,而且在商品或者服務上惡意使用該商標,造成了貶損名人名譽。《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而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字號權、著作權等等。
我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對于姓名能否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并不與在先商標權利發生沖突,姓名是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姓名特別是名人姓名的商業利用價值逐漸顯現出來,經濟生活中“傍名人”現象隨之出現。將名人姓名用于商標注冊是否會侵犯名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權,要看其是否侵犯了《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要看行為人是否有惡意。商標權利人沒有注冊、使用該姓名的合法正當理由,而且在商品或者服務上惡意使用該商標,造成了貶損名人名譽;或者明顯借用名人名氣、聲譽、身份等,謀取自身權益。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而在先權利包括姓名權、字號權、著作權等等。《商標審理標準》中也有相關規定“未經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
姓名申請注冊商標時,一定要區分普通人物姓名與知名人物姓名。普通人物姓名,只要其具有顯著性,不與在先商標權利發生沖突,商標局將予以核準注冊。而知名人物姓名,因其為社會公眾所普遍知曉,社會公眾一般會將該姓名與特定的公眾人物相聯系。即便此類商標已獲得注冊,當事人也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申請,請求撤銷注冊。
2017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為保護知名人物在公眾中的唯一形象提供了支持。
不過公眾人物對于自己姓名權的保護,一定要趁早,否則自己辛辛苦苦取得的知名度,都為他人做了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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