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由地方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大約有1萬件以上。大多數地方都以各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幾乎都是以行政認定的方式。顯然暫停認定是第一步,只有清理地方著名商標制度才能畫上句號。誕生于上世紀90年代后期的著名商標,在市場經濟欠發達的早期,對于保護和推廣地方著名商標發揮了重要作用。因為一個商標著名不著名,應該由市場和消費者說了算,作為裁判的地方政府,并不適合直接去認定著名商標。《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設立著名商標,而一些地方相關制度中卻稱是依據《商標法》制定的,造成相關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混亂,而且著名商標認定也與國際公約不相符。地方過度保護著名商標也造成市場不公。
記者近日從權威部門獲悉,在全國各地已實行了十幾年的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將面臨終結,有關地方性法規將被清理,地方上“十大品牌”“老字號”等評比也將被叫停。數據顯示,目前由地方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大約有1萬件以上。大多數地方都以各種形式規定了著名商標制度,幾乎都是以行政認定的方式。(11月14日《法制日報》)
地方“著名商標”曾被爭議多年。但直到今年才被有關部門“暫停著名和知名商標認定”,這既是因為今年西安地鐵電纜事件中問題品牌電纜被評為“陜西省著名商標”,“著名商標”再次被質疑;也是因為從中央到坊間有一個共識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顯然暫停認定是第一步,只有清理地方著名商標制度才能畫上句號。
誕生于上世紀90年代后期的“著名商標”,在市場經濟欠發達的早期,對于保護和推廣地方著名商標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認定泛濫”,“著名商標”頻出問題,以及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這種認定受到質疑越來越多。因為一個商標著名不著名,應該由市場和消費者說了算,作為裁判的地方政府,并不適合直接去認定“著名商標”。
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要求清理地方著名商標制度,這是要從根子上徹底終結“著名商標”。在筆者看來,這是法治與市場的勝利。從法治角度來說,《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設立“著名商標”,而一些地方相關制度中卻稱是依據《商標法》制定的,造成相關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混亂,而且“著名商標”認定也與國際公約不相符。
也就是說,從法治角度審視早就該終結“著名商標”,全國人大法工委此次出手,既維護了商標法律的權威性,也維護了國際公約的嚴肅性。從市場角度而言,消費者或者用戶是最有資格評判著名商標,但沒有權利。而且,某些地方把問題品牌認定為“著名商標”誤導了消費者和用戶。另外,地方過度保護“著名商標”也造成市場不公。
即市場早就需要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在“著名商標”認定中,市場卻沒有機會和權利。一旦終結“著名商標”,究竟哪些商標著名、知名,市場就有發言權了。今后,企業要想讓自己的商標成為著名商標,只有尊重市場尊重用戶才有口碑。從這個角度來說,終結“著名商標”會給企業帶來公平發展機會,也會給市場帶來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不僅要終結“著名商標”,也要叫停地方“十大品牌”“老字號”等評比。這些措施在限制地方行政權力的同時,也讓市場有了更大的話語權。這說明有關方面已經清醒地意識到,市場的歸市場,行政的歸行政,行政替代市場的做法將加快退出歷史舞臺。這既是行政回歸法律定位的體現,也是市場不斷勝利的折射。
不過,無論是終結“著名商標”還是叫停其他評比,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其一,地方政府不認定“著名商標”以及不評比“十大品牌”等之后,某些行業協會或者“紅頂中介”會不會接著搞?其二,已經被認定為“著名商標”、“老字號”的品牌,在廢止相關制度、叫停評比后,還能否再利用這樣的榮譽稱號從事宣傳、招投標等活動?
筆者以為,要吸取簡政放權等教訓,防止某些行業協會或者“紅頂中介”利用地方政府不再認定、評比知名商標、品牌的機會,從事相關盈利活動。同時,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廢止之日,其他評比叫停之日,也要禁止企業再拿“著名商標”等稱號忽悠消費者和用戶。總之,終結“著名商標”要徹底,不留任何“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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