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如果自己的商標被別人搶注了,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同時提交自己在先使用的證據,就可以將該搶注的商標駁回,那,你知道商標的在先使用要如何界定嗎?先來說一下什么是商標的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在商標注冊以前,與其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就已經為他人實際使用的情況。法國、英國等國家規定,即使個商標已經取得商標注冊,在先使用人仍有權在原來的范圍內繼續善意使用其在先使用的商標。
我們都知道,如果自己的商標被別人搶注了,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同時提交自己在先使用的證據,就可以將該搶注的商標駁回,那,你知道商標的“在先使用”要如何界定嗎?
今天,商標先生就來跟大家講一下。
先來說一下什么是商標的“在先使用”,在先使用是指在商標注冊以前,與其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就已經為他人實際使用的情況。
法國、英國等國家規定,即使個商標已經取得商標注冊,在先使用人仍有權在原來的范圍內繼續善意使用其在先使用的商標。
《商標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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