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我們就以文字商標的近似審查為例,一起來看看文字商標的近似審查是如何判斷文字商標近似或者不近似的。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但如果商標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以上就是文字商標審查過程中判斷文字商標近似或者不近似的部分內容,更多精彩內容我們下期再見!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那么,一個注冊商標究竟是如何判斷近似或者不近似的呢?今天,我們就以文字商標的近似審查為例,一起來看看文字商標的近似審查是如何判斷文字商標近似或者不近似的。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迪安”商標與“安迪”商標近似;“嘉侖曼尼”商標與“曼尼嘉侖”商標近似等等。
2、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哈羅哈羅”商標與“哈羅”商標近似;“Vicki·Vicki”商標與“Vicki”商標近似等等。
3、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 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 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蒙爾斯吉”商標與“蒙爾斯特”商標近似;“帕洛爾斯”商標與“帕爾斯”商標近似;“心之必達”商標與“心至必達”商標近似等等。
但商標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 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例如:“東方雪狼”商標與“東方雪”商標不近似;“舒爾派斯”商標與“迷爾派斯”商標不近似等等。
PS:這個地方告訴我們:注冊商標發現相同商標時,加字注冊或者換字注冊也是要講究策略的,不要盲目的加字或換字注冊。
4、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蕙特曼”商標近似“惠特曼”商標;“KATANA”商標與“CATANA”商標近似;“易唐”商標與“易糖”商標近似等等。
但如果商標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不判為近似商標。
比如:“好歌”商標與“好哥”商標不近似;“幸運數”商標與“幸運樹”商標不近似等等。
特別提醒:這點也是影響商標能否注冊成功的關鍵。
5、商標文字構成、讀音不同,但商標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 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例如:“樂士”商標與“樂土”商標近似;“酷兒”商標與“酷幾”商標近似;“恩琪”商標與“思琪”商標近似等等。
以上就是文字商標審查過程中判斷文字商標近似或者不近似的部分內容,更多精彩內容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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