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商標法》曾經規定,在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中只能就一件商標的注冊提出申請,并且該商標只能注冊使用于同一類別的商品上。這種規定對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了過多的限制、造成了大量人、財、物的浪費和重復勞動,不利于對商標注冊的管理。年《商標法》作出了新的規定,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值得注意的是,無論采用一表一類原則,還是一表多類原則,其共同點都是一份申請書上只能填報一件商標,同一申請人即使只想在同一商品上注冊若干件商標,也必須每件商標填報一份申請書,有幾件商標就應當填報幾份申請書。
一位申請人提出的一份商標注冊申請,不僅只限于一件商標,不能在一份商標注冊申請中提出注冊兩件或兩件以上的商標的要求。我國 1982 年《商標法》曾經規定,在一份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中只能就一件商標的注冊提出申請,并且該商標只能注冊使用于同一類別的商品上。如申請人欲使用該商標于不同類別的商品上,則必須分別提出申請。這種規定對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了過多的限制、造成了大量人、財、物的浪費和重復勞動,不利于對商標注冊的管理。為此,1993 年《商標法》作出了新的規定:“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這一規定雖然仍沿用了一份申請文件只能申請注冊一件商標的原則,但其分類申請的限制已被取消,松動了我國商標注冊申請中長期實行的“一表一類”原則(即一份申請書中只能填寫一個類別的商品),為實行“一表多類” 原則(即一份申請書中可以填寫多個類別的商品)開辟了空間。《商標法》本次修訂只對某些具體文字作了修改,將原來的“同一申請人”改為“商標注冊申請人”、“使用同一商標的” 改為“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這些文字上的改動看似沒有什么實際意義,但從立法技術上講,它更好地運用了法言法語,使《商標法》第 20 條規定變得更為精確,并且與本章的·主題“商標注冊的申請”聯系得更為緊密。
我國參加的《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實行的是“一表多類”原則。為了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有必要取消《商標法》中關于“一表一類”的明確限制。然而,我國當時又不可能一下子全都由“一表一類”過渡到“一表多類”。因此,1993 年和本次修改《商標法》時,雖然不再強調“一表一類”,但并沒有明確提出“一表多類”。而且,對于實施細則中關于“按類申請”(實際上是“一表一類”)的規定未作修改。這樣,在《商標法》第 20 條規定的適用上,對國際注冊申請和國內注冊申請是不同的。根據《國際商標注冊馬德里協定》,國際商標注冊申請實行“一表多類”;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在目前條件下,國內商標注冊申請則仍實行“一表一類”。這種做法,充分體現了我國立法中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不過,實行“一表多類”原則,簡化了手續,便于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同時,這也是商標國際注冊所采用的做法。因此,雖然目前由于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審查的技術手段以及其他原因的限制,我國尚不具備全面實行“一表多類”原則的條件,但是我國的國內商標注冊仍應當朝此方向發展,以便使我國的商標法律制度與國際通行做法更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采用“一表一類”原則,還是“一表多類”原則,其共同點都是一份申請書上只能填報一件商標,同一申請人即使只想在同一商品上注冊若干件商標,也必須每件商標填報一份申請書,有幾件商標就應當填報幾份申請書。其不同點在于:實行“一表一類”原則,該商標指定的商品僅限于同一類商品;實行“一表多類”原則,該商標指定的商品則不限于同一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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