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是否可以作為商標申請,回答是肯定的,當然可以。在廣告短語中含有申請人已注冊商標的,一般可以允許注冊。例如某釀酒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提出的眼中無他,卻有力加商標注冊申請,該短語中的力加也是申請人商標,故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具備顯著特征,可以準予初步審定。在審查實踐中,以廣告語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案例屢見不鮮,能夠獲準注冊的卻不多。廣告語大多是靈光一現的產物,如果通過注冊商標加以保護,則注冊人借由無限次續展實際上可以達到永久壟斷創意的目的,這樣的結果是否有利于人類推陳出新的智力創造活動,是否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值得思考的。
廣告語是否可以作為商標申請,回答是肯定的,當然可以。
我國《商標審查標準》認為,“獨創且非流行或者與其他要素組合而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可以注冊,對這一審查標準筆者在原則上是同意的,在實際操作中似應注意以下三點。其一,對廣告語的獨創性應當從嚴把握,必須達到相當的高度才能準予注冊。其二,在廣告短語中含有申請人已注冊商標的,一般可以允許注冊。例如某釀酒有限公司在啤酒等商品上提出的“眼中無他,卻有力加”商標注冊申請,該短語中的“力加”也是申請人商標,故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具備顯著特征,可以準予初步審定。其三,對于廣告短語經過使用能否取得顯著特征的判定上,也應從嚴掌握。本案中,申請人對于“科技以人為本”這句廣告語雖然進行了比較廣泛的使用與宣傳,但基于上述考慮,商評委仍然沒有準予其注冊。
在審查實踐中,以廣告語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案例屢見不鮮,能夠獲準注冊的卻不多。商標局于2005年12月對外公布的《商標審查標準》認為,“非獨創的表示商品或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屬于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我國臺灣地區《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亦指出,“流行之標語、口號、廣告用語或廣告性質之圖形”,為商標不具識別性之例示。
一般而言,廣告語的功能就在于用盡可能簡短而生動的語言,向目標客戶群體傳播有關企業與商品的信息,力爭給消費者留下美好而深刻的記憶,以實現樹立企業形象、表達經營理念、引領消費時尚、刺激購買欲望、培養消費習慣、凝聚品牌忠誠等目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廣告語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青睞,從采用樸素直白的大眾語言(如“實行三包、代辦托運”之類)向突出個性、彰顯品位演進,出現了很多構思巧妙、富于創意的廣告短語,在宣傳效果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成為企業精神及其商品特性的代表。相應的,有關企業產生了對其進行法律保護的愿望和要求,以維護在這些廣告語中凝結的市場號召力與商業信譽。
上海協富認為,由于大多數廣告語缺乏獨創性,不能構成作品。也不具有商標的顯著性,不能順利地獲得注冊。對于那些獨創性較強、可以構成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廣告短語,是否可以注冊為商標也應持慎重態度。這是因為,廣告語大多是靈光一現的產物,如果通過注冊商標加以保護,則注冊人借由無限次續展實際上可以達到永久壟斷創意的目的,這樣的結果是否有利于人類推陳出新的智力創造活動,是否有利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值得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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