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加索公司商標許可使用糾紛案。2010年2月,畢加索公司與帕弗洛公司約定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在原基礎上延展10年。2012年2月,畢加索公司又與藝想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約定藝想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間獨占使用上述商標。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擅自簽訂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向工商部門投訴帕弗洛公司侵權、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行為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請求法院判令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兩被告賠償其損失100萬元。目的在于獲取涉案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難以認定其有損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觀惡意。
編者按
4月19日,本版刊發了2015上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商標典型案例和創新性案例,受到廣大讀者的關注和好評。目前,除上海外,上海、浙江也發布了2015年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其中商標案件同樣占有很重分量。為呈現案情、提供借鑒,本版今日繼續編發這些商標案件,敬請關注。
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 杭州市西湖區龍井茶產業協會(簡稱西湖龍井茶產業協會)
被告 上海雨前春茶葉有限公司(簡稱雨前春公司)
【案情】
西湖龍井茶產業協會于2011年6月28日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第9129815號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茶葉。雨前春公司所銷售茶葉的紙袋、禮盒和茶葉罐上均印有豎列的“西湖龍井”字樣,銷售名片背面印有“虎牌西湖龍井”字樣。西湖龍井茶產業協會認為,雨前春公司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市楊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將印有“西湖龍井”字樣的包裝袋、禮盒和茶葉罐使用于其銷售的茶葉,屬于商標性使用。與涉案商標相比,兩者區別僅在于簡繁體、字體和橫豎排列,且被告不能證明其產品來源于“西湖龍井”的指定生產區域并符合特定品質要求,其使用行為侵犯原告商標權。此外,被告在名片上印制“虎牌西湖龍井”字樣,使公眾對茶葉的來源產生誤認,亦構成侵權。因此,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點評】
證明商標的作用在于讓相關公眾可以通過商標來辨別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侵犯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會破壞相關公眾通過商標來辨識商品或服務特殊品質的能力,不僅會對該商標的商譽以及使用該證明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亦會對相關公眾的權益造成損害。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地理標志商標權案件,法院通過判決,禁止被告在非來源于指定生產區域、具備特定品質的商品上使用證明商標,有效保護了涉案商標的商譽及消費者權益,有利于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
畢加索公司商標許可使用糾紛案
原告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帕弗洛公司)
被告 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簡稱藝想公司)、畢加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畢加索公司)
【案情】
畢加索公司是 圖形商標權利人。2008年9月,該公司授權帕弗洛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獨占使用該商標,期限為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0年2月,畢加索公司與帕弗洛公司約定商標使用許可期限在原基礎上延展10年。但是,2012年2月,畢加索公司又與藝想公司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約定藝想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間獨占使用上述商標。
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訴稱 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擅自簽訂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并向工商部門投訴帕弗洛公司侵權、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行為系“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請求法院判令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兩被告賠償其損失100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目的在于獲取涉案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難以認定其有損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觀惡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項的內容是對《商標法》所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方式的定義,不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訂立并未違反強制性規定,因此判決駁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帕弗洛公司、藝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簽訂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時均知曉帕弗洛公司與畢加索公司之間存在涉案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系,因而藝想公司并不屬于善意第三人,雖然難以認定帕弗洛公司所主張的畢加索公司與藝想公司“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之行為,但由于帕弗洛公司在先享有對涉案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可以對抗在后的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故藝想公司實際上不能據此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獲得涉案商標的使用權,遂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商標權利人為一己之利,將所取得的商標權利“一女二嫁”,對外多重獨占許可,往往會引發被許可人之間激烈的利益沖突。本案中法院梳理當事人之間紛繁復雜的商標許可合同關系,認定藝想公司明知畢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仍和畢加索公司簽訂了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導致前后兩個合同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產生重疊,不屬于“善意第三人”。由于無充分證據證明藝想公司有加害帕弗洛公司的主觀惡意,因此系爭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但是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可以對抗在后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由于在先獨占許可使用權一直存續,畢加索公司不能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權進行處分,藝想公司不能依據在后合同獲得涉案商標使用權。本案判決明確在先的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可以對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對于明確商標許可交易市場規則、營造誠信透明的商標市場環境具有積極示范意義。
維多利亞的秘密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 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簡稱維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被告 上海麥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麥司公司)
【案情】
維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在中國注冊了VICTORIA'S SECRET和維多利亞的秘密商標,分別核定使用于第35類服務和第25類商品上。2007年,案外人上海錦天服飾有限公司從原告母公司處購進庫存維多利亞的秘密品牌內衣產品在中國境內銷售,并于2011年將上述貨品銷售、授權經銷權利全部托管給被告麥司公司。
被告在其經營的美羅城店鋪招牌、店內墻面、貨柜、員工胸牌等處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標識,還通過中國女裝網、中國服裝品牌網、中國品牌內衣網和新浪微博、微信等途徑對外開展宣傳,突出使用VICTORIA'S SECRET或維多利亞的秘密標識,并宣稱其店鋪為VICTORIA'S SECRET或維多利亞的秘密品牌內衣的直營店、專賣店、旗艦店,還開展全國招商加盟宣傳等。
2014年2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銷毀虛假宣傳物并賠償損失510萬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銷售的商品無證據表明屬于假冒商品,但其在店鋪大門招牌等多處使用VICTORIA'S SECRET標識,已經超出了指示所銷售商品必須使用的范圍,且使用上述標識時未附加其他標識以區分服務來源,相反還積極對外虛假宣傳,使得該使用行為具備了表示服務來源的功能,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銷售服務系商標權人提供或者與商標權人存在商標許可等關聯,構成對VICTORIA'S SECRET服務商標權的侵犯;被告在網絡宣傳過程中對VICTORIA'S SECRET和維多利亞的秘密標識的使用,構成對原告中英文服務商標權的侵犯。另外,被告對外宣稱其為維多利亞的秘密中國總行銷公司、中國區品牌運營商等,美羅城店為維多利亞的秘密上海直營店、旗艦店等,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遂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損失5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本案中,由于被告銷售的商品并無證據表明屬于假冒商品,故在銷售維多利亞的秘密正品過程中,可以對商標進行何種程度的使用成了本案的爭議焦點。本案裁判的突出意義在于正確區分并清晰界定了商標合理使用與服務商標侵權的司法認定標準,即合法取得銷售商品權利的經營者,可以在銷售商品中對權利人的注冊商標進行指示性使用,但不得超出指示性使用范圍,從而侵犯權利人的服務商標。該案審理對于類似案件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也有助于引導、規范市場經營者在商品流通環節的商標使用行為。
李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刑事案
【案情】
2010年5月起,被告李永明(LEE WILLIAM)在徐小惠的輔助下,在國內采購假冒UGG、Hunter、Ray·Ban雪地靴、雨靴、眼鏡等商品,采用謊報品名、貨標分離的方式,通過EMS、DHL等物流公司跨境寄售至英國。
2013年1月,被告李永明、徐小惠根據英國客戶的要求,將假冒Ray· Ban、Chanel太陽眼鏡寄售至英國。2013年2月,上海海關在對上述出境包裹清關檢驗時,查獲假冒Ray·Ban注冊商標標識12357個、Chanel注冊商標標識2000個、Chanel眼鏡布800塊。
2016年1月22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被告李永明、徐小惠的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點評】
本案是一起侵犯知識產權跨國刑事案件。涉案被告分別來自英國和中國,犯罪行為也同時發生在中英兩地。被告李永明為英國國籍,長期在中國負責采購、運輸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至英國銷售。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中,對大量英文合同、電子書證等進行了翻譯,并對電子證據進行轉換,以達到刑事證據的要求標準。
“9·30”淘寶城特大售假案
【案情】
2014年9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成立“9·30”偵破組對淘寶城售假犯罪團伙啟動專案偵查。調查發現,近年來淘寶城市場管理方負責人指使從事店鋪裝修的施工隊伍為售假商戶專門在店鋪內設計、裝修用于存放假貨的暗間和事發后的逃跑通道;通過向售假商戶收取高額默許經營費用,安排人員為被查處的售假商戶的“頂包”人員提供假租賃合同,確保售假商戶持續經營……至此,一個由市場管理方、店鋪承租方、個體經營方共同參與的侵權售假犯罪團伙浮出水面。專案組先后抓獲犯罪鏈條所有環節的涉案人員45名,搗毀售假、囤假窩點39處,繳獲各類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1.4萬件。
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普陀區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審理,判決本案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妨害作證罪。
【點評】
上海市、區兩級公安機關對淘寶城售假團伙開展集中打擊,成功破獲這起以境外游客為主要犯罪對象、組織體系嚴密、國際影響惡劣的特大售假團伙案件,是對侵權售假犯罪從“治標性”打擊向“治本性”打擊邁進的一次成功實踐。
侵犯迪士尼商標權行政處罰案
【案情】
2015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檢查總隊在接到舉報后查悉,自2015年起,上海市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維也納酒店管理公司)為提高酒店入住率,在未經迪士尼商標權利人迪士尼企業公司的許可下,擅自在多處酒店的名稱中加入“迪士尼”字樣。隨后,該公司還在官方網站、電子屏等媒介上以上述名稱發布信息開展經營活動。
上海市工商局認定,維也納酒店管理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定,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故對其作出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上海市工商局檢查總隊充分考量了《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競合問題,以及是否屬于《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所指的“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法律適用問題,通過走訪地名辦公室等機構,排除了當事人所提出的其系合理使用迪士尼商標的辯稱,最終作出準確的定性處罰。
本案將有效遏制借上海迪士尼樂園即將開園的搭便車現象,防止發生損害迪士尼商標權利人良好商譽的違法行為,彰顯了上海市工商部門依法嚴厲打擊侵犯迪士尼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態度和決心。
侵犯3M商標權行政處罰案
【案情】
2015年5月3日,上海海關所屬洋山海關查驗發現,安徽省蚌埠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向尼日利亞出口口罩108箱。經開箱徹查,查驗關員發現標有3M商標的7.8萬個口罩均為侵權貨物。5月19日,洋山海關再次查獲江蘇省淮安市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向尼日利亞出口的3.96萬個標有3M商標的口罩,這些口罩同樣屬于侵權貨物。
2015年7月29日,上海海關將上述2起案件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共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摧毀制假售假團伙2個,搗毀制假售假窩點6處,偵破總案值高達千萬元的跨國制售假冒口罩系列案件。
【點評】
本案是上海海關與公安機關協作辦案,打擊進出口環節涉嫌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件,也是上海海關積極實踐“以點帶面”辦案理念的典型案件。上海海關在辦理個案過程中強化對案件之間關聯性的梳理和匯總,力爭將個案拓展為系列案件,以有效提升打擊廣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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