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9月13日公布的《關于制止和查處假冒臺灣水果行為的通知》規定,以非原產于臺灣的水果假冒臺灣水果進行銷售的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三、沿海省區一些水果生產者和經營者將本地生產的水果假冒臺灣水果銷售。為了制止和查處假冒臺灣水果的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通知》中作了如下的說明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經營者進行督促,建立專門的臺灣水果經營臺賬,檢查其進貨渠道和進貨憑證,對以非原產于臺灣的水果假冒臺灣水果進行銷售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9月13日公布的《關于制止和查處假冒臺灣水果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以非原產于臺灣的水果假冒臺灣水果進行銷售的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臺灣果農來到大陸承包果園,租賃土地,開墾荒地,用帶來的臺灣水果種子和栽培種植技術生產的水果,以臺灣水果的名義在市場上銷售;
二、福建、廣東、海南等地的一些果農引進臺灣水果的種子和栽培種植技術生產的水果,由于水果的品質、形狀、色澤與臺灣水果相似,以臺灣水果的名義進入市場銷售;
三、沿海省區一些水果生產者和經營者將本地生產的水果假冒臺灣水果銷售。
為了制止和查處假冒臺灣水果的行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通知》中作了如下的說明
一、水果經營者不得將經營的臺灣品種水果簡稱為臺灣水果,應以“臺灣產地水果”和“臺灣品種水果”予以區別,并注明其產地;
二、凡是銷售非原產于臺灣的水果,都要在包裝物和價格標簽上注明產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經營者進行督促,建立專門的臺灣水果經營臺賬,檢查其進貨渠道和進貨憑證,對以非原產于臺灣的水果假冒臺灣水果進行銷售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并按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廣告中對商品的產地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對違法廣告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臺灣水果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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