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少林商標駁回復審期間中國嵩山少林寺認為河南省臥龍酒廠的少林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請求撤回商標局的駁回通知。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但眾所周知的是飲酒系佛教禁忌,如果準許南少林商標注冊在該類別上,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情形,因此對南少林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嗨,親愛的小伙伴們大家好,那個潛心研究商標評審文書的小納又又又來了!大家有木有想我呢?
今天小納為大家帶來的主角既不是“簡小姐”,也不是“怪獸音樂節”,而是“南少林”,是的你沒想錯,正是中國嵩山少林寺的那個“南少林”!
2014年11月5日中國嵩山少林寺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南少林”商標的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白酒、燒酒等商品上。不久后,商標局受理了“南少林”商標的注冊申請,“南少林”商標正式進入了審核階段。
但可惜的是好景不常在,10個月后商標局下發了“南少林”商標的駁回通知書,理由是“南少林”商標與河南省臥龍酒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少林”商標近似,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因此予以駁回。
中國嵩山少林寺收到“南少林”商標的駁回通知書后表示不服,因此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商標駁回復審的請求,商標評審委員受理了該請求。在“南少林”商標駁回復審期間中國嵩山少林寺認為河南省臥龍酒廠的“少林”商標因“連續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因此請求撤回商標局的駁回通知。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后認為,申請商標為漢字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燒酒、白酒等商品上,但眾所周知的是飲酒系佛教禁忌,如果準許“南少林”商標注冊在該類別上,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情形,因此對“南少林”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縱觀案件本身“南少林”商標剛開始是因為商標近似被駁回的,最后做駁回復審時,在被駁回的理由卻是可能傷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這中間會不會有矛盾呢?其實這其中涉及到了駁回復審案件的審理范圍,因為在《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中明確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并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
當然這個案件也告訴我們,注冊商標時選擇商標的注冊類別很關鍵,商標注冊學問真是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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