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實施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開始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并對其含義和認定標準進行了界定。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概念、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改變了原《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中批量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采用了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原則。對馳名商標的概念、馳名商標的認定范圍和標準以及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等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我國1982年《商標法》并沒有關于馳名商標的規定,與之配套的1988年實施《商標法實施細則》中也沒有相關的規定。
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在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實施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開始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并對其含義和認定標準進行了界定。但是該規定將馳名商標限定為注冊商標,不包括未注冊商標,與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尚有一定差距。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確立了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規則,打破了馳名商標行政認定的做法。但是此時的司法認定只限于“域名糾紛案件”,并且只對涉案的注冊商標馳名與否作出認定,同樣不適用于未注冊商標。
2001年的《商標法》借鑒了國際公約的規定,增加了對馳名商標的特別保護的內容,是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作出明確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該法并沒有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問題進行明確。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基本確立了馳名商標司法保護制度,將司法認定馳名商標從“域名糾紛案件”擴大到了所有的商標糾紛案件中。
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該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概念、認定標準、認定程序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改變了原《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暫行規定》中批量認定馳名商標的做法,采用了“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原則。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了《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一個專門針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問題的法律文件。對馳名商標的概念、馳名商標的認定范圍和標準以及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等問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2013年《商標法》增加了“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內容,以解決愈演愈烈的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異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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