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后,應 當對案件是否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下列情形進行審查 (1)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 標,容易導致混淆的;(2)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類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當事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 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 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 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 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 (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認為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對認為不屬于上述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 出處理。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有關案件材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認定,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案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抄 送當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除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外,商標局應當將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發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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