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人喬丹起訴喬丹體育,稱喬丹體育注冊的喬丹商標侵犯其姓名權。為何眾多名人商標和外國名牌在中國被搶注?除了這些商標具有名氣,搶注者可以傍名人、傍名牌迅速擴大產品影響力從而實現快速發展盈利外,這些搶注者還存在一個明顯的錯誤認知,即喬丹、林書豪、愛馬仕均沒有注冊為商標,因此這些商標均是無主物,誰率先搶到,這些商標就歸誰所有。Jordan和林書豪分別對喬丹、林書豪享有姓名權,而Hermes早在1977年即在中國注冊為商標。在筆者看來,喬丹體育等將本屬于他人的商標搶注為自己商標,無異于赤裸裸的明搶。
近日,飛人喬丹起訴喬丹體育,稱喬丹體育注冊的“喬丹”商標侵犯其姓名權。據報道,最近越來越火的NBA新星林書豪的姓名也被一家浙江企業搶注。而早在1995年,法國知名奢侈品商標愛馬仕也被中國廣東佛州一家服裝生產公司搶注。事實上,不僅外國名人和名牌被搶注,中國國內的很多名人也慘遭搶注,如“趙本衫”牌襯衫、“流得滑”牌涂改液等。
為何眾多名人商標和外國名牌在中國被搶注?除了這些商標具有名氣,搶注者可以“傍名人”、“傍名牌”迅速擴大產品影響力從而實現快速發展盈利外,這些搶注者還存在一個明顯的錯誤認知,即“喬丹”、“林書豪”、“愛馬仕”均沒有注冊為商標,因此這些商標均是“無主物”,誰率先搶到,這些商標就歸誰所有。
一般而言,對于無主物,誰先占有即歸誰所有。古人亦云 “一兔當街,萬人逐之。一人獲之,貪者悉止。”但是,上述“喬丹”、“林書豪”、“愛馬仕”真的是無主物嗎?顯然不是。喬丹是美國籃球明星Michael Jordan的中文譯名,中國老百姓早已將二者完全對應;林書豪是美籍華裔NBA籃球明星林書豪的姓名,對應關系無可爭辯;而愛馬仕則是法國著名奢侈品品牌Hermes的中文譯名。無可否認,Michael Jordan和林書豪分別對“喬丹”、“林書豪”享有姓名權,而Hermes早在1977年即在中國注冊為商標。
可見,這些商標并非搶注者眼中的無主物。在搶注者搶注之前,這些商標早已經有相應的權利主體。在筆者看來,喬丹體育等將本屬于他人的商標搶注為自己商標,無異于赤裸裸的明搶。
對于將他人享有合法權利的商標搶注,目前我國《商標法》雖然規定了“在先權利”制度,即商標申請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權利。但是,從目前來看,對于“在先權利”的界定仍然存在模糊認識,甚至有人認為Michael Jordan不享有對“喬丹”的姓名權。而商標局在評審商標時也難以檢索相關在先權利,甚至不作為,使得很多明顯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得以注冊。這些商標經注冊后,商標權人反過來以此對抗在先權利人,令在先權利人在維權時遭遇困難。目前,Michael Jordan如此,林書豪未來維權也會如此。
面對“搶”注之風愈演烈的當下,面對搶奪者不以為恥、反以為榮的逐利理念,筆者認為有必要樹立商標取得新觀念 商標取得不能適用“叢林法則”,不能靠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以“搶”來獲得。期待《商標法》完善“在先權利”保護制度,期待商標局積極作為,嚴格評審,勿讓搶奪者輕易過關,也期待經營者靠誠信經營獲得品牌影響力,為企業的長遠發展打好奠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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