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個商標的經歷太曲折了,2013年3月提出申請,2017年9月被正式不予注冊,中間還經歷了駁回、公告、異議等。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將會誤導消費者,并對同行業經營者有失公平,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對消費者權益具有欺騙性,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項和第(八)項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瘦吧其文字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今天小編為大家介紹一個叫做“瘦吧”的商標,為什么要介紹這個商標呢?因為這個商標的經歷太曲折了,2013年3月提出申請,2017年9月被正式不予注冊,中間還經歷了駁回、公告、異議等。
2013年3月7日,太原市點石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瘦吧”商標;
2014年2月10日,“瘦吧”商標被駁回,隨后“瘦吧”商標開始駁回復審;
2015年4月20日,“瘦吧”商標被予以初審公告;
2015年5月18日,7月9日,7月10日,“瘦吧”商標分別被提出異議;
2017年9月17日,“瘦吧”商標被不予注冊。
看完上面的時間段后,接著我們來看都有誰異議了“瘦吧”商標。
異議人一:內蒙古梁氏辣媽瘦吧商貿有限公司
理由:異議人一認為被異議商標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功能及特點,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目的,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異議人二:王彥波
理由:異議人二認為被異議商標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功能,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將會誤導消費者,并對同行業經營者有失公平,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違反了《民法通則》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
異議人三:中國浦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異議人三認為被異議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顯著性,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與特點,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對消費者權益具有欺騙性,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的規定。
最終,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認為,被異議商標“瘦吧”使用在第44類“保健;治療服務;休養所;飲食營養指導;美容院;按摩;化妝師服務;衛生設備出租”服務上,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被異議商標“瘦吧”使用在第44類“風景設計;眼鏡行”服務上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可以起到區分服務產源的作用。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商標局決定:被異議商標在“保健;治療服務;休養所;飲食營養指導;美容院;按摩;化妝師服務;衛生設備出租”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
對于商標局的不予注冊決定,太原市點石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表示不服,向商評委提出了不予注冊復審。
太原市點石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使用在指定服務上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符合《商標法》的要求。被異議商標通過申請人的廣泛宣傳和不斷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申請人形成了一一對應的關系。請求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準予核準被異議商標的注冊。
同時太原市點石品牌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網站介紹、銷售情況、宣傳情況、所獲榮譽等。
商評委經審理查明: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于2011年11月23日申請,被原異議人一、二、三分別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7月9日、2015年7月10日提出異議申請,商標局異議決定被異議商標在“保健;治療服務;休養所;飲食營養指導;美容院;按摩;化妝師服務;衛生設備出租”服務上不予注冊,在其余服務上準予注冊,本案申請人不服,向我委提出不予注冊復審申請。
我委認為,《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國《商標法》具體條文中有所體現,因此,我委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對本案進行評審。依據當事人理由及在案證據,我委對本案焦點問題審理如下:
被異議商標“瘦吧”指定使用在第44類“保健;治療服務;休養所;飲食營養指導;美容院;按摩;化妝師服務;衛生設備出租”復審服務上,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功能等特點,已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另,尚無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之情形。
關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規定之情形。本案中,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被異議商標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之情形。《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其中,“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是指我國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規范以及在一定時期內社會上流行的良好風氣和習慣,“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瘦吧”其文字本身并無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之情形。
另,申請人及原異議人其他評審理由因缺乏事實依據,我委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在復審商品上不予核準注冊。
(判決來源商評委關于第12230226號“瘦吧”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
《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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