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本著簡化手續、優化流程、提升服務的原則,從商標申請人實際需求出發,商標局對商標注冊證的發放方式進行了改進。商標注冊申請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網上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核準注冊后,將直接向商標注冊申請人寄發《商標注冊證》,不再寄發《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及地方受理點提交商標申請的,其商標注冊證繼續由代理機構和地方受理點代發)。若《商標注冊證》被郵局退回,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告》中刊發《商標注冊證》送達公告,商標注冊申請人可憑送達公告,攜帶下列材料到商標注冊大廳領取《商標注冊證》。
關于改進商標注冊證發放方式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于大力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的意見》,本著簡化手續、優化流程、提升服務的原則,從商標申請人實際需求出發,商標局對商標注冊證的發放方式進行了改進。
根據2016年12月30日工商總局《關于改進商標注冊證發文方式和內容版式等事宜的公告》的要求,商標注冊申請人自2017年1月1日起直接提交或網上提交的商標注冊申請(不包括地方受理點接受的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核準注冊后,將直接向商標注冊申請人寄發《商標注冊證》,不再寄發《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商標注冊證新的發放方式自2018年1月11日起開始實施。(注 通過商標代理機構及地方受理點提交商標申請的,其商標注冊證繼續由代理機構和地方受理點代發)。
特此公告。
商標局
2018年1月
領取商標注冊證須知(2017年1月1日)
一、辦公地址及時間
地址 上海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 100055
辦公時間 8:30-11:30 13:30-16:30
咨詢電話 86-10-63218422 86-10-63218423 86-10-63256488
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局將商標注冊證發給代理機構,當事人到代理機構領取。
2017年1月1日起,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該商標核準注冊后,商標局將《商標注冊證》直接寄發商標注冊申請人,不再寄發《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
二、申請人憑《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領證所需材料
注 申請人2016年12月31日前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局向商標注冊申請人寄發《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商標注冊申請人憑領證通知書,攜帶下列材料到商標注冊大廳領取《商標注冊證》。
(一)注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未收到《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的,應提供商標注冊號及商標注冊公告期號;
2.注冊人蓋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復印件;
3.注冊人出具的介紹信或委托書;
4.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5.注冊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6.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商標轉讓證明。
(二)注冊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未收到《領取商標注冊證通知書》的,應提供商標注冊號及商標注冊公告期號;
2.注冊人自己領取的,須提交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經注冊人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3.注冊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4.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商標轉讓證明。
三、申請人憑《商標注冊證》送達公告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領證所需材料
注 申請人2017年1月1日起直接辦理商標注冊申請的,商標局向商標注冊申請人直接寄發《商標注冊證》。若《商標注冊證》被郵局退回,商標局將在《商標公告》中刊發《商標注冊證》送達公告,商標注冊申請人可憑送達公告,攜帶下列材料到商標注冊大廳領取《商標注冊證》。
(一)注冊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商標注冊證》送達公告打印頁,標明商標注冊號及商標注冊證送達公告期號;
2.注冊人蓋章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復印件;
3.注冊人出具的介紹信或委托書;
4.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5.注冊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6.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商標轉讓證明。
(二)注冊人為自然人的,須提交以下材料
1.《商標注冊證》送達公告打印頁,標明商標注冊號及商標注冊證送達公告期號;
2.注冊人自己領取的,須提交身份證及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須提交經注冊人簽字確認的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以及領取人的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后退還);
3.注冊人名稱已變更的,須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4.商標已辦理轉讓的,應提交商標局出具的核準商標轉讓證明。
特別說明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在期滿后的六個月寬展期內提出續展,但須繳納續展注冊延遲費。寬展期滿后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商標局將注銷該注冊商標。
(來源 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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