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
《商標法》所保護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即已存在并合法有效的權利。同時,當出現不同主體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同日申請相同近似商標,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注冊他人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情形時,《商標法》亦對在先使用商標提供保護。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對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使用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商標局受理最先使用人的商標注冊申請。即對同一天申請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對于申請人同時開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該商標的情況,實際做法是由各申請人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書面協議報送商標局,超過規定期限達不成協議的,在商標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請人抽簽決定,或者由商標局裁定。
兩個原則的利弊,申請在先原則只需要將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作為審查依據,便于操作,但是不利于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使用在先原則可以保護最先使用商標的人,但是需要審查申請人最先使用商標的證明,不易操作。而且這種注冊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因他人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被撤銷注冊。
1、在先權利除《商標法》規定的相關權利外,通常還包括:著作權、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肖像權、姓名權等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
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
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主張的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與該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當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并已與企業建立穩定對應關系的企業名稱的簡稱為依據提出主張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進行審查。
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1、使用并有一定影響,通常是指該商標作為產品或者服務品牌已經在市場上投入使用,但并未向商標局申請注冊,這種情況是商標搶注行為發生的溫床,“有一定影響”這個判斷也沒有具體衡量標準。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但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舉證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在與其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斷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惡意注冊”他人馳名商標,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訴爭商標的理由以及使用訴爭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主觀意圖。引證商標知名度高、訴爭商標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惡意注冊”。
2、《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第四十五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出于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維護社會生活秩序穩定的考慮,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除馳名商標外,在先權利人請求維護在先權利的期限為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逾期喪失在先權。
1、異議申請
對于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厲害關系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2、宣告無效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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