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權人有權將所擁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分或全部許可給他人有償使用,即通常所說的授權使用。又稱商標專有使用許可,即商標權人許可他人在規定地域內使用其注冊商標后,不僅不得就同一注冊商標于同一地域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種使用許可方式。即商標權人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一注冊商標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商標除了可以用作品牌宣傳打開市場之外,還能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變現。
使用許可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也就是說,商標權人有權將所擁有的注冊商標使用權分離出一部分或全部許可給他人有償使用,即通常所說的授權使用。
注意:
商標使用許可分為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和普通使用許可,其區別在于:
獨占使用許可——只允許對方使用(商標權人雖然擁有商標但在合同期限內也不能使用);
排他使用許可——對方和商標權人皆可使用;
普通使用許可——除了對方,商標權人還可授權給其他人使用;
除此之外,商標權人還可根據雙方意愿選擇完全使用許可或部分使用許可,一般來說,授權的許可權限越大,得到的報酬就越高。
操作方法:
雙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之后,商標權人將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即可。
交易方式:自由協商
適用情形:資金周轉不開,流動資金短缺,生產力不足,不想喪失商標權等情況
商標對于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無論你是開公司或者開店都是需要商標的。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 商標一般使用許可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一種。又稱商標專有使用許可,即商標權人許可他人在規定地域內使用其注冊商標后,不僅不得就同一注冊商標于同一地域再許可第三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的一種使用許可方式。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必須在使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且要求雙方當事人(許可方、被許可方)嚴格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商標一般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另一種方式。即商標權人(許可方)許可他方在規定的地域行使自己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后,自己仍保留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權利。同時還有權在同一地域內就同一注冊商標再許可第三方使用。
兩者均為商標使用許可的方式,但兩者有著原則上的區別: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是不轉移商標權人對注冊商標的“所有權”而獨占的使用權(專用權)轉讓給被許可方,獨占許可合同簽字生效后,商標權人(許可方)不能在同一地域再許可他人使用,而且自己也不能在同一地域再使用該注冊商標;而商二者都是商標取得注冊的原則,我國實行以申請在先原則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商標申請在先原則與狹義上的商標使用在先原則不矛盾,但與廣義上的使用在先原則的主要區別在于,取得注冊取決于先申請注冊還是先已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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