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明確規定,企業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第一條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
導讀 許多企業熱心公益事業,往往對外捐款,有時金額很大,這些捐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如能稅前扣除,是全額扣除還是部分扣除?依據什么票據扣除等系列疑問。本文對此一一進行詳解。
捐贈的分類
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兩種,非公益性捐贈很容易理解,就是直接對受贈人進行的現金或者動產以及不動產的捐贈,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這是稅收法規對捐贈的定義。
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對公益性捐贈的定義為,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因此,只有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非公益性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對捐贈方式的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捐贈。如果企業直接對捐贈對象進行捐贈,不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對票據的要求
財政部關于印發《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附件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112號)第三條規定, 捐贈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捐贈票據是捐贈人對外捐贈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捐贈款項稅前扣除的有效憑證。財綜[2010]112號文件第九條規定,捐贈票據分別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套印全國統一式樣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對外捐贈時,必須及時向受贈團體或受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索取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做為企業稅前扣除的依據。
稅法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格的要求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對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了更加具體的定義,并要求公益性社會團體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明確規定,企業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相關稅收法規的具體規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四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社會團體均指依據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符合以下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可按程序申請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一)經民政部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可分別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提出申請;
(二)經省級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基金會,可分別向省級財政、稅務(國、地稅,下同)、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含基金會),可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三)民政部門負責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核,財政、稅務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聯合進行審核確認;
(四)對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按照上述管理權限,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分別定期予以公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或個人通過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前扣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
第三條規定,對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和民政部門每年分別聯合公布名單。名單應當包括當年繼續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內向名單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在通過社會團體對外進行捐贈時,要選擇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公布的名單之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否則,企業的對外捐贈不能在稅前按照規定的比例扣除。當然,企業要是將捐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這些政府部門和機構是不需要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認定的,是可以在稅前按照規定的比例扣除的。
捐贈允許稅前扣除的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12%及之內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會計利潤小于等于零,則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限額為零。
上述規定是一般性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相關稅收法規規定了通過某些公益性團體的公益性捐贈和一些自然災害受災地區的捐贈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明細及相關法規如下
1、紅十字事業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2、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3、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
4、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
6、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
7、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于公益救濟性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
8、向教育事業的捐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9、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汶川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該捐贈執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10、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蘆山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該捐贈執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蘆山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8號)
11、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舟曲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該捐贈執行期限至至2012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舟曲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7號)
12、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魯甸地震受災地區的捐贈;(該捐贈執行期限至至2016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魯甸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27號)
所以,企業財務人員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定要注意哪些公益性捐贈是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的,哪些是按不超過會計利潤的12%在稅前扣除的,依照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以避免造成企業多繳或少繳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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