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記賬財稅專家簡述以下增值稅普通發票七種情況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將除商業零售以外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和管理,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等,俗稱“一機多票”。根據國稅總局通知,7月1日起,購買人開具企業發票,還需提供公司納稅人識別號(即“稅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我司記賬財稅專家簡述以下增值稅普通發票七種情況不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問題一 增值稅普通發票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是否為強制規定?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問題二 開給個人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需要對方身份證號碼?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所以,公告不適用給個人開具普通發票的情形,按照稅總發〔2016〕75號執行。
問題三 購買方是政府機構、事業單位的,是不是可以只填寫開票名稱?
公告第一條第一款明確,“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所以,公告不適用給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開具發票情形。
問題四 取得未填寫稅號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報銷入賬?
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款的表述,取得開具日期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發票,如果未填寫稅號的,屬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問題五 出口企業的發票怎么填寫?國外客戶沒有信息。 購買方為國外客戶的,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六 卷式增值稅發票及手工發票,沒有可以寫納稅人識別號的怎么辦?
只要是增值稅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公告規定執行。發票上沒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不適用公告規定。
問題七 聯系地址。電話及開戶行是否要填?
現行法規僅對納稅人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普通發票上是否填寫聯系地址與電話,目前未作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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