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我們不考慮個人應承擔的社保,按1250000元直接納稅,則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45%-13505=547420元,全年稅后收入=15000000-547420*12=8430960元。全年稅后收入=15000000-511420*12-330495=8532465元。當年終獎為18000元時,稅后收入=18000-18000*3%=17460元。當年終獎為18001元時,稅后收入=18001-=16305.9元。當年終獎為18002元時,稅后收入=18002-=16306.8元。發18001元比發18000元稅后收入少1154.1元,并且在18001元-19283.33元區間內,隨著年終獎的增加,稅后收入逐漸增加,當年終獎增加至19283.33元時稅后收入為17460元,與年終獎18000元時,稅后收入相等。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如下
假設我們不考慮個人應承擔的社保,按1250000元直接納稅,則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1250000-3500)*45%-13505=547420元,全年稅后收入=15000000-547420*12=8430960元。
如果把每月的部分工資轉化為年終獎的形式發放會有什么樣的結果呢?
考慮到年終獎臨界點的問題,我們把每個月1250000元的工資,轉移80000元到年終獎,相當于把部分收入從45%的稅率降到了35%的稅率。
那么工資部分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1250000-80000-3500)*45%-13505=511420元
年終獎部分應納個人所得稅=960000*35%-5505=330495元
全年稅后收入=15000000-511420*12-330495=8532465元
結論 我們采用轉移部分工資到年終獎的方式可節稅8532465-8430960=101505元
對于任先生來講,節稅區區10萬元可能不算什么。但對于廣大的普通工薪階層來說,哪怕能夠節省一二百元也是好的啊!因此,做好年終獎的個稅籌劃還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我們看下年終獎的6個盲區,如圖所示
根據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國稅發[2005]9號)
當年終獎為18000元時,稅后收入=18000-18000*3%=17460元
當年終獎為18001元時,稅后收入=18001-(18001*10%-105)=16305.9元
當年終獎為18002元時,稅后收入=18002-(18002*10%-105)=16306.8元
由此可見,發18001元比發18000元稅后收入少1154.1元,并且在18001元-19283.33元區間內,隨著年終獎的增加,稅后收入逐漸增加,當年終獎增加至19283.33元時稅后收入為17460元,與年終獎18000元時,稅后收入相等。
同理,發54001元比發54000元稅后收入少4950.2元,發108001元比108000元稅后收入少4950.2元……
因此,企業發放年終獎時應避開這6個盲區,把部分工資薪金所得轉移到年終獎發放,以達到節稅的效果。既能夠使企業避免多支付成本,又能使員工得到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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