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在中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在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負擔的丁資、薪金,也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一、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指由于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關系而在我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在國境內居住期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在中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過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在中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避免對所得雙重征稅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負擔的丁資、薪金,也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以上所說的在中國境內居住期滿1年,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天,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天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的臨時離境,不扣減日數。
上述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 1日止。上述日數,包括個人出入中國國境的當日。
臨時來華人員的居住天數,應當自入境之日起計算,其離境之日可以不計算在內。
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在中國境外機構任職、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計算其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時候,出人中國國境的當日均按照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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