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冊審批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有以下要求,。2、香港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有侵犯知識產權的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Bank)一詞,即屬違法。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
香港公司注冊審批過程中,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有以下要求:
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局申請分行登記證(沒有注冊證書,且此分行登記證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登記證)
2、香港公司名稱獲得注冊并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有侵犯知識產權的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公司注冊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
4、在某些情況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形式罪行,舉例如下:
(1) 根據《銀行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155章)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Bank”)一詞,即屬違法。
(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為[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或[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或其他變體用于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行。
(3) 除《專業會計師條例》 (香港法例第50章)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或“public accountant”的稱謂,或英文縮寫“C.P.A.”或“P.A.”,或[執業會計師]、[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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