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中開具發票時,通常會產生一個疑問——超經營范圍開票是否違法,或者有無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開具超經營范圍的業務發票,但開具后,會不會給自己帶來稅務上的風險?金稅三期上線后,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更加透明、可查,超出經營范圍開票,還是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的。如發生超經營范圍業務,必須開具超經營范圍增值稅發票時,請務必保留好相關稅務證據,如購銷合同、賬單等,以應對稅務局的質疑。許多企業也在擔心,自己如果超經營范圍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發票?
現代經濟活動越來越向著多元化的方向發展,企業在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以外發生經營活動的情形,至今已覺不新鮮。實務中,企業在經營范圍以外的經營活動中開具發票時,通常會產生一個疑問——“超經營范圍開票”是否違法,或者有無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盡管有相關規定,企業的實際經營必須與營業執照中所列示的項目相符,但現實工作生活中,企業超出經營范圍經營,已經屢見不鮮。那么,企業是否可以超經營范圍開票呢?
01
能否超經營范圍開票?
翻查相關規定,在目前實行的《發票管理辦法》中,并無明文規定禁止納稅人出現“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
而恰恰相反的是,《發票管理辦法》強調納稅人應按實際經營業務情況如實開具發票,否則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
并且,營改增后,根據稅務總局的相關政策解答可知:只要納稅人發生的業務真實可查,都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參考答案:在企業不論發生的業務是否已經超出經營范圍,都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實際的業務類型,開具相應的增值稅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四)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02
會不會被稅務稽查?
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禁止開具超經營范圍的業務發票,但開具后,會不會給自己帶來稅務上的風險?會不會引起稅務局的注意,帶來稅務稽查?
金稅三期上線后,增值稅發票的開具更加透明、可查,超出經營范圍開票,還是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的。
現行的開票系統,需根據開票內容,選擇商品名稱、稅務編號等,在發票中,購銷雙方以及商品名稱都是很清楚、準確的。所以,當開票內容與企業主營業務相差較大時,極易引起稅務局的注意。
參考答案:如發生“超經營范圍業務”,必須開具超經營范圍增值稅發票時,請務必保留好相關稅務證據:如購銷合同、賬單等,以應對稅務局的質疑。
03
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許多企業也在擔心,自己如果超經營范圍開具增值稅發票,是否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虛開發票?
參考答案:《刑法》第20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發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見,在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并不考慮開具發票是否超越企業“經營范圍”或是否超越“發票使用范圍”。
企業超越“經營范圍”開具與真實業務相符的發票,主觀上不存在偷逃稅款的目的,客觀上未實施“虛開”的行為且未造成少繳稅款的結果,不能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論。
當然最重要的一點是,如開具了超經營范圍的增值稅發票,應謹記保存相關業務資料和證據,以應對質疑。
04
超越“發票使用范圍”的經營活動如何開票
不得“擴大發票使用范圍”是否意味著企業進行超越“發票適用范圍”的經營活動不能開具發票呢?答案是否定的。對這樣的業務,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05
是否需變更經營范圍?
有營業執照列示的經營范圍項目外的業務,企業是否需要變更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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