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對外支付備案常見誤區。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如無需辦理稅務備案,則支付時無需到稅務機關提交資料。由于境內企業支付的憑據為證往往為境外發票或者憑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支付方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1、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2、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3、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4、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5、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6、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7、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游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8、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9、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10、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11、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12、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13、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游、探親等因私用匯;
14、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15、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對外支付備案常見誤區
1、5萬美金為對外支付稅款征收起征點
正解:企業對外支付的款項,是否應該繳納稅款,僅跟相應服務項目的性質有關,而跟金額大小無關系。
2、支付金額等同于計稅依據
正解:付匯金額不能簡單等同于計稅依據,不應該簡單將付匯金額乘以相應稅率計算需要繳納稅款,需要根據具體稅種政策、合同條款進行判斷,稅種為價內稅還是價外稅,稅款由支付方還是由收款方負擔,都將影響具體的計算。
3、辦理對外支付前需要先繳納稅款
正解:支付時間與扣繳稅款時間兩個時點,既有關聯,又不能完全等同。以企業所得稅為例,對于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類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時無需提前扣繳稅款,僅需在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相當于說,先對外支付款項,而后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同樣符合規定;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也不意味著無需進行代扣代繳申報,如果支付方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未履行扣繳義務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的、或者應扣未扣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4、企業對外支付僅需要準備備案相關資料
正解: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并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如無需辦理稅務備案,則支付時無需到稅務機關提交資料。但企業資料準備并不僅限于以上要求。由于境內企業支付的憑據為證往往為境外發票或者憑證,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支付方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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