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公司注銷的前提是需要進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但是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銷公司的辦法不可行,如果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需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需要特別提請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關于清算組組成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公司注銷就意味著公司法人主體資格的滅失,公司注銷后原有的債務也就一筆勾銷。但是公司注銷的前提是需要進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實際生活中有股東不愿意主動將消息告知債權人、盡量避免“驚動”債權人,希望靜悄悄地注銷公司,甚至是自己虛構個清算報告了事。
但是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銷公司的辦法不可行,如果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清算組成員需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清算組成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清算組成員)很可能被判承擔責任!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特別提請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關于清算組組成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與即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七十條規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有所區別。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4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17717867637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