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那么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注銷手續怎么辦理?條件、材料、流程是什么?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
(1)辦理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條 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第十三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5名以上的成員,其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80%。成員總數20人以下的,可以有1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20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5%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農業人口戶口簿;無農業人口戶口簿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不屬于農民的,成員身份證明為居民身份證。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為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的,成員身份證明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 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2)申報材料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八)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村、街道的門牌號碼。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登記的業務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有關的許可證書或者批準文件復印件。
以上需設立人或出資成員簽署的,設立人或出資成員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設立人加蓋公章。
(3)辦理程序
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登記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變更
(1)辦理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申報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做出的變更決議
3、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5、變更相關登記事項還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稱變更 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
(2)住所變更 應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證明
(3)成員出資總額變更 應當提交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
(4)業務范圍變更業務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5)法定代表人姓名變更 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6、《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以上需設立人或出資成員簽署的,設立人或出資成員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設立人加蓋公章。
(3)辦理程序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銷
(1)辦理條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原因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開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組成清算組的,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申報材料
1、清算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注銷登記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3、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的清算報告; 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4、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6、清算組刊登公告的報紙或其復印件(依法免除公告義務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8、清算組織成員和負責人產生的文件及名單
9、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準予注銷通知書(有分支機構的須提交)有分支機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以上需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或清算組成員簽署的,成員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設立人加蓋公章。
(3)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范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一)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被吊銷、撤銷的;
(二)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有效期屆滿的。
第二十二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于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
第二十三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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