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中存在眾多相關概念,資產轉讓、股權轉讓、資產收購、股權收購、資產重組等,但這些概念,稅法并沒有給出準確的界定。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到底存在何種區別,兩者之間存在何種稅負差異?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在法律性質及稅負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如果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對納稅人的法律行為性質界定錯誤,會直接導致納稅人的稅務產生巨大差異。展開討論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的區別和稅負差異。這里的資產收購屬于資產(股權)轉讓的范疇,資產(股權)收購在資產(股權)轉讓的基礎上,還要求對目標企業形成控制或者交易資產屬于是指經營性資產。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中,各方主體的納稅義務也不同。
編者按:
稅法中存在眾多相關概念,資產轉讓、股權轉讓、資產收購、股權收購、資產重組等,但這些概念,稅法并沒有給出準確的界定。那么,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到底存在何種區別,兩者之間存在何種稅負差異?本文以一個案例,引出本文主題的探討。
一、問題的引入
A企業由兩個自然人股東甲、乙持股,后甲、乙與B企業達成協議,轉讓其持有的A企業的100%股權。協議中約定,協議簽署前的目標公司債權債務由轉讓方負責和承擔,協議簽署后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由重組后的目標公司負責和承擔。協議簽署前的目標公司的正式職工和轉業軍人由目標公司繼續錄用并依法妥善安置。
稅務機關認定屬于整體轉讓,認為甲、乙不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可見,稅務機關將甲、乙與B企業簽署的協議定性為資產重組,認為應繳納所得稅、營業稅及其附加等相關稅費。
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在法律性質及稅負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如果稅務機關在執法中,對納稅人的法律行為性質界定錯誤,會直接導致納稅人的稅務產生巨大差異。以下,展開討論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的區別和稅負差異。
二、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兩種性質不同的法律行為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財稅[2009]59號”)給出了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的定義。其中,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這里的資產(股權)收購屬于資產(股權)轉讓的范疇,資產(股權)收購在資產(股權)轉讓的基礎上,還要求對目標企業形成控制或者交易資產屬于是指經營性資產。
在財稅[2009]59號問規定的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概念的基礎上進行比較,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
1.轉讓標的不同。資產轉讓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的實質經營性資產;股權轉讓的標的是目標公司的股權。
2.轉讓方不同。資產轉讓的轉讓方是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轉讓方是目標公司的原股東。
3.轉讓程序不同。資產轉讓不涉及目標公司股東變化,不需經工商變更程序;股權轉讓涉及目標公司股東變化需經工商變更程序。
三、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稅負存在重大差異
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是兩種法律行為,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中,各方主體的納稅義務也不同。
(一)資產轉讓的稅收政策
1.流轉稅
在有關資產轉讓的流轉稅的相關稅收規定中,要注意區分資產轉讓,是單純的資產轉讓,還是轉讓資產的同時將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
資產轉讓,應繳納流轉稅。但如果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涉及貨物轉讓的,不征收增值稅。
2.土地增值稅。轉讓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的,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3.契稅。受讓土地使用權或者房屋的乙方,需要繳納契稅。
4.印花稅。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等稅目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轉讓方按股權轉讓收益的原則納稅。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二)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
1.營業稅:依據《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2.增值稅: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3.土地增值稅:不屬于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不排除稅務機關對以股權轉讓形式掩蓋土地使用權或地上建筑物轉讓的行為,按照實質課稅原則,進行征稅。
4.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等稅目繳納印花稅。
5. 所得稅:轉讓方按股權轉讓收益的原則納稅。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還可以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小結:
本文的案例中,甲、乙作為A公司的原股東,是《股權轉讓協議書》中約定的轉讓方,并在本次交易中履行轉讓方的權利義務,收取股權轉讓價款、轉讓其股東資格。A公司僅作為目標公司存在,不作為交易方,并在股權轉讓完成后繼續存續。不僅如此,A公司辦理了股東變更的工商變更登記。本次交易無論從《股權轉讓協議書》的書面約定,還是交易的實質來看,都屬于股權轉讓,而非資產轉讓。因此,無論債權債務是否一并轉移,都不影響其股權轉讓的法律性質,不用審視其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規定,可直接適用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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