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莎告訴記者,此前一位女同事是跟她一起被安排到化妝品公司上班的,后來發(fā)現(xiàn)其懷孕,超市就不用她了,化妝品公司也將她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同樣以沒有崗位安排工作為由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派遣工被退回后,派遣公司應當重新安排工作,本文中的莎莎盡管違反超市管理規(guī)定,存有一定過錯,但她待崗期間也應獲得報酬,因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必備條款除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是事業(yè)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于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于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后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中,用工單位將派遣工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的做法,被稱作勞務派遣退回。派遣工被退回后,無論是被派遣公司另行安排用工單位,還是被待崗,或是解除勞動關系,他們的合法權益經(jīng)常得不到維護,比如待崗期間沒有工資、被辭退得不到經(jīng)濟補償?shù)取O旅嫖覀冋砹藙趧张汕脖晦o退如何補償、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區(qū)別又是什么等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大家。
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nèi)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jīng)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guī)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guī)定的,應該支付你經(jīng)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guī)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jīng)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經(jīng)典案例,派遣工被退回 又遭派遣公司辭退
今年3月,30歲的莎莎被勞務派遣公司聘用,雙方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隨后,她被派遣到天津某化妝品公司做產(chǎn)品促銷員,工作地點在北京一家大型超市。
上班兩個月,莎莎與超市服務部主任吵了起來。原來,超市規(guī)定貨柜里不能存放私人物品,看其他促銷員照放不誤,她也跟著把自己的東西放在柜子里,不料被服務部主任檢查時發(fā)現(xiàn),讓她交100元罰款。
莎莎不服,堅決不交罰款,于是超市將她退回化妝品公司。化妝品公司了解情況后,表示暫時無法安排工作,又將她退回給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公司表示沒有空崗,讓她回家等通知。
過了一個月,勞務派遣公司稱仍沒有合適的工作,讓她到公司辦理了離職手續(xù)。結果是,不但她待崗的一個月沒有工資,而且公司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沒有支付任何的經(jīng)濟補償或賠償。
“不給工資也得給我生活費啊。”莎莎說:“沒有工作又沒錢,我怎么生活呀?”對此,勞務派遣公司表示,她因違反超市規(guī)定被退回,這是個人原因造成的,因此公司有權與她解除勞動合同。
莎莎告訴記者,此前一位女同事是跟她一起被安排到化妝品公司上班的,后來發(fā)現(xiàn)其懷孕,超市就不用她了,化妝品公司也將她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同樣以沒有崗位安排工作為由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
老馬是2002年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并被派遣到一家食品公司工作。此后,老馬在這家食品公司干了11年。今年,老馬要求食品公司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表示不同意。食品公司人事負責人對老馬說,“如果你執(zhí)意簽訂無固定期合同,雙方就解除用工關系,沒有任何補償。”
另一位派遣工趙先生告訴記者:“我被派遣公司安排到這家工廠上班已經(jīng)5年了,今年企業(yè)重組后,公司竟然讓我到新疆工作。我的兒子剛上小學,老婆單位離家遠,我每天都要接送孩子上下學,怎么能去新疆公司呢?結果工廠說我不服從安排,就把我退回派遣公司,后來派遣公司又把我辭退了。”
某勞務派遣公司有數(shù)千名派遣員工,該公司劉經(jīng)理介紹:“派遣工被退回無法安排工作時,我們只能讓他們回家待崗。不過我們公司管理相對規(guī)范,被用工單位退回的比較少,我們的客戶比較多,除非派遣員工發(fā)生嚴重問題,否則都可以重新上崗。”
劉經(jīng)理介紹:“派遣工被用工單位退回要區(qū)別對待,如果員工的錯不是很嚴重,我們可以晾他幾天,告訴他找個工作不容易得好好干,讓他認識到錯誤,再重新安排崗位。針對嚴重違紀的,我們就行使解除權。”他還說,如果是用工單位的原因將派遣工退回,因為勞務派遣協(xié)議做了約定,用工單位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所以,派遣工不用擔心,這部分費用由用工單位買單。
此外,派遣工被退回后再安排工作時待遇降低,如果派遣工不服從安排便可能被辭退。這時,派遣公司以不服從安排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經(jīng)濟補償,這種侵權情況也比較嚴重。
專家分析:派遣工被待崗 按最低工資標準領薪
對此,北京市某專家分析認為,勞務派遣公司雖然是一種特殊的用人單位,但它與其他用人單位一樣,在享有解除權的同時,也須向派遣工支付相應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勞務派遣公司將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后,對于出現(xiàn)何種情況可以被退回,以及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目前的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相應的規(guī)定,這主要依據(jù)雙方在《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進行的約定。通常情況下,符合約定條件退回派遣工時,用工單位不需支付任何補償。不符合退回條件的,派遣工有權要求恢復用工關系。此外,無論派遣工是哪一種情況被退回的,都不等于派遣公司就有權將其辭退,他們必須在符合法定解除條件時才能實施解除。
派遣公司符合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的,或者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符合以上條件,比如懷孕女工辭退,這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
而且,派遣工被退回后,派遣公司應當重新安排工作,本文中的莎莎盡管違反超市管理規(guī)定,存有一定過錯,但她待崗期間也應獲得報酬,因為《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因此,莎莎待崗期間的工資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勞務派遣是指派遣單位根據(jù)實際用工單位的要求,將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用工單位獲取派遣費,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現(xiàn)階段,我國的勞務派遣單位數(shù)量日益增多,《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細化了勞務派遣的相關規(guī)定。
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
1.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別要求包括:
(1)訂立合同期限應在2年以上;
(2)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其必備條款除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一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以外,還包括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 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10)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
(11)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 勞務派遣實質上是一種臨時性用工,法律規(guī)定派遣單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訂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為了避免勞動關系的短期化和就業(yè)不穩(wěn)定給企業(yè)、勞動者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不利影響。
2.與接受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xié)議,其中必須約定:
(1)派遣崗位和人員數(shù)量;
(2)派遣期限;
(3)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shù)額與支 付方式;
(4)違反協(xié)議的責任。
3.將勞務派遣協(xié)議的內(nèi)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其他義務:
(1)不得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由于勞務派遣具有臨時性,因此,在沒有用工單位需要派遣勞動者時,勞動者可能面臨“無業(yè)”狀態(tài),該條規(guī)定則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無業(yè)”期間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勞動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跨地區(q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zhí)行;
(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組織工會的權利;
(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因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致使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勞務派遣單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用工單位的義務:
1.《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的義務:
(1)執(zhí)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xù)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2.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3.對被派遣勞動者應適用同工同酬。用工單位無同類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4.遵守勞務派遣企業(yè)的崗位限制———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
5.保障勞動者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
6.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qū)別:
1.期限方面的區(qū)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
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qū)別 關于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其中關于勞務 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guī)定如下:
(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jīng)濟性裁員的規(guī)定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雖然尚處于起步發(fā)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 就業(yè)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時期內(nèi),勞務派遣將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xù)發(fā)揮其特殊的作用。了解相關法律規(guī)定,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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