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羅馬法對舉證責任分配確立的原告負舉證義務與主張之人負舉證義務,否認之人不負舉證義務的雙重法則,到中世紀法院發展之后確立的非遇有法律上的推定和主張消極事實兩種情形,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承擔舉證義務,被告就其抗辯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義務的一般規則,再到當今學者通過專門針對待證事實本身的固有性質內容,經過幾個世紀的司法錘煉與歷史演替,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則成為現代司法普遍奉行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也成為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規則。為避免增加原告的舉證責任,同時兼顧公平公正原則及訴訟效益,原告除根據
舉證責任是指當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要件事實在訴訟中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時,一方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的訴訟上的不利后果。 舉證責任是證據法中的關鍵制度,事關一方當事人在具體個案中的勝負。
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配置規則的理論與實踐深受大陸法系傳統觀念的影響。從羅馬法對舉證責任分配確立的“原告負舉證義務”與“主張之人負舉證義務,否認之人不負舉證義務”的雙重法則,到中世紀法院發展之后確立的“非遇有法律上的推定和主張消極事實兩種情形,原告就其訴訟原因的事實承擔舉證義務,被告就其抗辯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義務”的一般規則,再到當今學者通過專門針對待證事實本身的固有性質內容,經過幾個世紀的司法錘煉與歷史演替,“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規則成為現代司法普遍奉行的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也成為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規則。即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64 條第 1 款規定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痹摲ㄒ帒玫?ICP 侵權案中,則原告負有的舉證義務則包括原告主張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極易出現原告僅根據 ICP 備案信息從而確定被告,但由于各種原因 ICP 備案人并非真正的侵權主體。誠然,如讓原告提供較強證明力證據來確定網站實際經營者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及減少非相關侵權主體的應訴成本無可厚非。但在一系列證據中,除 ICP 經營許可證有直接證明力之外,其余證據僅具有初步證明效力。因此,筆者認為,為避免增加原告的舉證責任,同時兼顧公平公正原則及訴訟效益,原告除根據 ICP 備案信息所確定的被告之外,還應結合類似網頁中有關網站經營者的標示、網頁中的版權標注等可以直接得到的證據從而確定被告,如侵權主體并非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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