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上述組織不能出資創立普通合伙企業,只能創立有限合伙企業并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在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進行pk之前,咱們先上個前菜,對比一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人這三個概念。普通合伙人是企業的主人,與有限合伙人相比,其出資更多,權力更大。合伙企業里可以分別有多少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人呢?有限合伙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作為執行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公司。
這是一篇深度干貨文章,不注水,我就不搞什么開場白了,咱單刀直入,直搗黃龍,可好?
下面就讓我們來解剖一下合伙企業這只我們“熟悉的陌生麻雀”。(干貨有點長,慎入哦!)
合伙企業,是指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的股東常見的都是個人,但其實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組織,例如:
A公司和B個人共同出資組建了C合伙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說,上述組織不能出資創立普通合伙企業,只能創立有限合伙企業并只能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有限合伙人區別詳見下述)。
合伙企業首先要遵循以下5點《中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1、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若A合伙人在清算前將一些東西賣給了B,本來這是不合法的,但如果B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的,那么B無需退還,企業的損失由A承擔。
2、
合伙企業的利潤如何分配,虧損了又怎么分擔呢?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
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你比如:
小快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普通合伙企業,A出資4萬,B出資6萬,那么可以約定償還債務時,A最多只還40%,剩余由B還。
如果欠了100萬,A還了40萬后,雖然兜里還有錢也承擔無限責任,但有權要求B來還剩下的60萬。若B沒有錢還,A需要先還上,然后再向B追償。
4、
合伙人個人欠了外債,還不起了,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和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小快小栗子:
A和B合作成立了合伙企業,A出資4萬,B出資6萬,現在A以個人名義欠了外債20萬,還了16萬但沒錢了,債權人有權要求該合伙企業將A4萬的股權用于償還。
5、合伙人若無故要退伙,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和公司制企業相比,合伙企業有以下這些特征。
公司的對應特征都是合伙企業這些特征的反面。
在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進行pk之前,咱們先上個前菜,對比一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人這三個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企業的“主人”,與有限合伙人相比,其出資更多,權力更大。而且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從某種角度來說,這個企業就是屬于他的;
有限合伙人相當于跟在主人后面的小弟,企業不是他的,他只需要根據出資承擔責任,把那個賠完就算了,就算企業還欠錢,也不關他的事;
執行合伙人就是對內對外執行企業事物的合伙人,就是老總,負責經營管理企業,相當于有限公司中的執行董事。
你可能會問:
合伙企業里可以分別有多少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人呢?
看完下面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的8大區別你就知道嘹。
1、
普通合伙企業要求有2個以上合伙人,沒設上限;
有限合伙企業應有2-50個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企業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一個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個有限合伙人;
3、
普通合伙企業的所有合伙人對當執行合伙人有同等權利,可以都做執行合伙人。但若合伙人數太多,所有普通合伙人需委托一個或幾個合伙人作為執行合伙人,委托后其他合伙人不得執行合伙事務,只能監督執行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業只能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得作為執行合伙人,不得對外代表公司;
小快小貼士:
如果執行合伙人不是個人,是企業組織的,其執行合伙事務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4、
普通合伙企業所有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5、
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6、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都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7、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8、
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業務交易;
從上可以看出,一個合伙企業可以有多個普通合伙人,多個有限合伙人,多個執行合伙人。
雖然咱們生活中常聽說合伙企業,但基本上都是上述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特別是有限合伙企業較為普遍。
可其實還有一種合伙企業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你可以理解成其特征介于普通與有限合伙企業之間。
《合伙企業法》規定: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
那它特殊二字,從何談起在何處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首先要符合與遵守上述對合伙企業總的要求,其次還要遵守以下三項特有規定。
小快小貼士:
合伙企業如果沒有在企業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樣,會被處以2000-1萬的罰款。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必須要有法定的董事、監事、經理職位,但合伙企業沒有董事長、董事會、總經理、股東會、監事會這些說法。
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就相當于股東,執行合伙人就相當于執行董事或經理。
若有不當之處,歡迎留言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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