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開票人,沒有復核人,這行不行?不僅要有復核人,復核人與開票人還必須是不同的人。開發票時,發票內容中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能填寫同一個人嗎?開票人不能和復核人為同一人,最好是分開。至于復核人呢?專票認證不涉及復核人的填寫,填不填都能通過。如果哪位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發票沒有寫復核人,違規!納稅人最簡單的回答就是,對方說開票后根本就沒有復核,自然沒有復核人。明明沒有復核人,卻造假填一個復核人,才是真正弄虛作假的違規行為。如果有復核人時,開票人與復核人能不能是同一個人呢?如果沒有復核人,或者復核人與開票是同一個人,能不能說明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內控缺失呢?
最近拜稅務總局16號公告所賜,微信群里關于發票風險的文章泛濫成災,7月1日之后發票竟成了燙手山藥,許多老會計都一時不知道怎么開發票了。
實際上,不過是稅務總局對公司收取的普票,提出了信用代碼的要求而已,導致該不該擔心的會計,都在瞎起哄一般擔心。至于其它的傳言,要么是早已有的老政策,要么是道聽途說,至于“史上最嚴”之類的表述,請問,哪年不能說史上最嚴呢?
但凡在這種情況下,關于發票的似是而非的問題就多起來。一個會計問我:
“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只有開票人,沒有復核人,這行不行?我準備拒收,但對方不愿意重開……”
這個問題如果會計東問西問、自己又沒有主見,還會導致新問題發生。比如,有專家說,不僅要有復核人,復核人與開票人還必須是不同的人。會計截了一個網上關于發票的問答給我看:
問:開發票時,發票內容中收款人,復核人,開票人能填寫同一個人嗎?
答:開票人不能和復核人為同一人,最好是分開。
照我說,這個回答本身就信心不足。既然“不能為同一人”,那建議就應該是“必須”分開,怎么又成為了“最好”分開了呢?可見,自己都沒有搞清楚。
到底該怎么樣?
看看關于發票的規則,就一清二楚了。
開具發票,首先要把基本的內容填寫完整,哪些是基本的內容呢,《發票管理辦法細則》(25號總局令)規定: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也就是說,“開票人”屬于發票的基本內容,不能缺少。如果發票上印有開票人的位置而沒有填,這個發票的內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規定,就有不能作為稅務憑證的風險。(沒有印開票人,比如手撕票,當然就是稅務機關的問題了,我們不管)。
至于“復核人”呢?
它顯然不屬于發票的基本內容,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內容。
進一步講,開具發票后,要不要復核?
《發票管理辦法》(587號國務院令)及其實施細則,都沒有提出復核的要求。就是說,如果不復核,完全是合法的。當然,復核了,貌似也不算違法,因為也沒有不準復核的規定。
專票認證不涉及復核人的填寫,填不填都能通過。有疑問的只能是查賬的稽查。如果哪位稅務檢查人員提出,發票沒有寫“復核人”,違規!
納稅人最簡單的回答就是:“對方說開票后根本就沒有復核,自然沒有復核人。”誰能說這張發票違規?違哪個規?
明明沒有復核人,卻造假填一個復核人,才是真正弄虛作假的違規行為。
那么,如果有復核人時,開票人與復核人能不能是同一個人呢?
有人斬釘截鐵地說,“不行”,否則復核就沒有意義了。
誰說不能自己開票、自己復核?法無禁止就是可為。自己開票自己復核,總比只開票不復核要好一點點吧。這是企業自己的事。
那么,如果沒有復核人,或者復核人與開票是同一個人,能不能說明一般納稅人企業的內控缺失呢?
顯然,誰也不能僅憑發票上的復核問題,就能判定企業內控缺失。開發票并不是天大的事,要不要復核,完全是企業自己的事。
這類問題,如果掌握了規則,就會感覺問得莫名其妙。但這類無厘頭的東西,往往能夠引起大家的呼應,我認為,主要是大家對于稅務規則、尤其是其中發票規則認識的缺失,才會聽風就是雨。
如果掌握了規則,知道納稅和開票是怎么一回事,胸中就會有數。遇事當然可能還會拿不準,此時再多問問,聽一聽正反雙方的觀點和理由,你甚至都可以評論他們的對錯了。所以,把握規則是成為稅務會計的真正基礎。
? 上海鑫勵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備案號:滬ICP備17051098號-4 網站地圖 推薦專題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1085號華申大廈1603室 1202室
免費電話:17717867637 徐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