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舞臺如果我們公司在會議展覽服務結束后沒有收回,直接給B公司的話,那這部分需要單獨按照銷售貨物或者是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規定,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企業營改增一直是很多很多人關注的內容,因為我們要注意很多內容,這里小編為大家帶來八個熱點問題,希望能夠幫助更多投資者。
1.企業廠區內籃球場鋪設PU膠,材料及施工費約10萬,此項目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因此,企業廠區內籃球場鋪設PU膠系用于集體福利,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2.(1)A是廣告企業,B公司找A公司在萬達建一個舞臺讓B公司提供車展(為期三天),并且提供一些展牌。A企業(我公司)針對該項業務應該如何開具發票?我們是統一按照會議展覽服務開具發票嗎?還是要分開,按照建筑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展牌未回收)、銷售貨物(展牌回收)來開具發票呢?
答:按照會議展覽服務開具發票,如實申報即可。
(2)這個舞臺如果我們公司在會議展覽服務結束后沒有收回,直接給B公司的話,那這部分需要單獨按照銷售貨物或者是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嗎?
答:臨時搭建的展臺不需要單獨按照銷售貨物或者是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3.廣告公司利用自己的立在公路上的廣告牌給別人發布廣告,這個應該按照不動產租賃服務開具發票嗎?還是應該按照廣告服務開具發票?
答:應按照廣告服務征收增值稅。
4.境內企業向在瑞典的保賠協會支付保費,保險標的物一直在境內,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行。
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境內企業向在瑞典的保賠協會支付保費,保險標的物一直在境內,屬于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發生在境內的保險服務,需要代扣代繳增值稅。
5. 房地產公司支付給業主因老帶新,介紹其他人購買房屋的獎金是否應征收增值稅?
答:收取獎金的業主應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6. 一家建筑公司,機構注冊地在晉安,項目地在晉安,現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按照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預繳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定,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因此,貴公司的該項業務也需要按規定預繳增值稅。
7. 安置殘疾人企業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中,有規定月支付工資不得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這里的支付工資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因此,如果實際支付工資(即實發工資)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注: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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