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并增值稅稅率和調整出口退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并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所稱銷售發票,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4)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買健康險抵個稅推廣全國
《財政部、稅務總局與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額抵扣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降低部分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16〕31號)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關稅減讓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術產品最惠國稅率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繼續實施首次降稅,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
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7月1日起,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簡化受理文書、提供代辦轉報服務、簡化申請材料、實現咨詢服務可預約、完善文書送達方式等內容。
展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
《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從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清理一批政府性收費
今年7月1日起,將建筑領域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清理能源領域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取消其中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暫免征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
還將清理規范一批涉企政府性收費,包括清理規范工程質量保證金、清理規范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暫免征收銀行業和保險業2項監管費、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暫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稅〔2017〕52號),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
《財政部關于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決定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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