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簽老板的名,取出公司的錢。煙花爆竹公司老板阿龍說。月至5月間,時任公司出納阿花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冒用阿龍的簽名從公司提走款項。阿龍為此曾多次向阿花追索,但阿花拒不歸還,阿龍于是提起民事訴訟。阿花對阿龍所稱的提走現金、轉賬及冒用簽名之事均予以認可。作為公司的出納,阿花時不時地接到阿龍的電話,要阿花給他送4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現金急用。為了完善相關手續,在征得阿龍同意后,阿花便以阿龍的名義簽名取走現金,然后馬上給阿龍送過去。法院認為阿花冒用阿龍名義簽名立下的借款借據及現金支出憑證,阿龍已對此作了追認,同意阿花以其名義向公司借款并據此制作公司賬簿,涉案款項的實際借款人為阿龍。
出納簽老板的名,取出公司的錢。出納說:這是老板授意的,錢也是被老板拿走了。但老板說,這錢是出納借用了。近日,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據會計憑證等相關證據裁決,支持了出納的說法。
一、案情回放
65萬元哪去了?老板和出納各有說法
煙花爆竹公司老板阿龍(化名)說,2016年公司在辦理結業清算時發現,2010年 1 月至5月間,時任公司出納阿花(化名)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冒用阿龍的簽名從公司提走款項。其中,提取現金45萬元,轉賬20萬元,合計65萬元。阿龍為此曾多次向阿花追索,但阿花拒不歸還,阿龍于是提起民事訴訟。
阿花對阿龍所稱的提走現金、轉賬及冒用簽名之事均予以認可。但阿花說,這些均是按照阿龍的指令辦的,其所得款項全部交給了阿龍。比如那20萬元,是阿龍聲稱需要向員工發工資,讓阿花提出并轉交給他。作為公司的出納,阿花時不時地接到阿龍的電話,要阿花給他送4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現金急用。為了完善相關手續,在征得阿龍同意后,阿花便以阿龍的名義簽名取走現金,然后馬上給阿龍送過去。
二、法院裁決
老板已作了追認,不應要求出納還錢
法庭審理該案時,最大爭議在于:涉案金額到底是被阿龍還是阿花實際使用了?
煙花爆竹公司聘請的第三方會計公司提供的會計賬簿及工商局備案的審計報告顯示,其中的“阿龍借款”被記錄為“阿龍應收款”。會計方的證言稱,如此記錄是按照阿花提供的單據記錄的,并不能證明錢實際上是被阿龍還是阿花用了。
但該會計報表每月都送給了阿龍并有阿龍的簽名。如果記錄的“阿龍應收款”不實,實際上是阿花拿走了錢,那么,在長達5年之久的時間內,阿龍不可能對此不知情,知情后不可能不對此提出異議和做出反應。但事實上,阿龍就是沒有對此表達任何異議。
《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因此,法院認為阿花冒用阿龍名義簽名立下的借款借據及現金支出憑證,阿龍已對此作了追認,同意阿花以其名義向公司借款并據此制作公司賬簿,涉案款項的實際借款人為阿龍。煙花爆竹公司訴求阿花償還借款及利息應予駁回。
三、律師說法
依法依規,是對財務人員自身的保障
此案暴露出財務人員違規操作給自己帶來的風險。
提醒每一位企業的財務人員,企業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按照企業的財務規章制度嚴格執行。特別注意的是小微型企業,如果出現公司的財產和股東的財產混同,或者股東占絕對的控制地位的時候,股東可能會利用自己對公司的絕對控制優勢隨意將公司的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或挪作他用,如果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這時財務人員更應該嚴格審慎股東的決定,履行相應的財務手續,做到“誰支出、誰簽名、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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