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申報地點如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問題10、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些信息?按照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離3月31日個稅12萬申報的截止期已經不遠了,小伙伴們近期的12萬申報是否順利呢?來看看小編整理的關于12萬申報的熱點問答,來助您申報一臂之力吧~
問題1、納稅人收到短信提示:12萬申報校驗信息不準確,要求撤銷重新申報。什么原因?如何處理?
答:近期在分析12萬申報數據時,發現部分申報存在明顯邏輯錯誤。此名單由本市稅務部門統一抽取,已通過短信推送至納稅人及其扣繳義務人所屬主管稅務機關,請納稅人核對申報數據后重新申報。如有疑問,可聯系主管稅務機關。
問題2:納稅人先后在兩家單位就職,其中任何一家全年收入均不滿12萬,但全年超12萬,請問如何在客戶端申報?
答:進入申報界面,“年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等相關欄次均可修改。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后完成申報。
問題3:個人同時在兩家公司任職受雇,請問如何選擇申報地?
答: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問題4:扣繳義務人在代扣代繳個稅時將納稅人身份證號碼錄入錯誤,導致納稅人12萬申報無法注冊、申報,如何處理?
答:請攜帶相關身份證明至辦稅服務廳辦理多證并檔,并及時通知扣繳義務人用正確的證件號碼申報。
問題5:外籍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未住滿183天,是否需要12萬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 第四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因此該外籍個人不需要申報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
問題6: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的申報地點如何規定?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問題7:哪些所得可以不計算在年所得12萬元中?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七條規定:“
(一)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三)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問題8、個人年所得超過12萬元,但平常取得收入時已經足額繳納了稅款,年終還需要申報嗎?
答: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所得超過12萬元,無論其平常取得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或者是否已向稅務機關進行了自行納稅申報,年度終了后,均應當按《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問題9:“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怎樣把握?都包括哪些內容?
答:《辦法》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以下11項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問題10、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納稅申報時需要填報哪些信息?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的納稅申報時,一般只需填寫個人的相關基礎信息、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免稅額、應補(退)稅額等。
問題1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應在什么時候申報呢?
答:按照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也就是說,每年的公歷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的任何一天,納稅人均可辦理納稅申報。
問題12: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法律責任嗎?
答: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如果沒有在納稅申報期內辦理納稅申報,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一方面,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即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另一方面,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因此造成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問題13、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目的是為了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對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另外,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14:年所得12萬以上納稅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申報口徑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八條第七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額全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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